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197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197,20100420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惠敏
代 理 人 高慶福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代 理 人 謝洺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欣潔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1 份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無任 何財產,前配偶蔡良階(95年3 月13日與債務人離婚)於95 年除薪資所得外,名下僅有汽車2 輛( 分別為1991年、1995 年出廠) ,而上開車輛車齡均逾10年,顯已超過使用折舊年 限,殘餘價值甚低,此均有顏惠敏蔡良階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切結書、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在卷足 稽。是以,經本院審酌上開資料,本件債務人及其前配偶蔡 良階所有財產縱經變價,其價值亦屬不高,則債務人行使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亦無實益,堪認債務人財產價值顯不 足敷清償同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 準此,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