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田實業有限公司間97年度建字第54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萬捌
仟元,有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標的金額及本院電話紀錄
可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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