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99號
KSDM,99,附民,99,201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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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連○婷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鈺
法定代理人 黃美雪
被   告 郭○綺
法定代理人 王素菁
被   告 王○真
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被   告 林○弘
法定代理人 林金山
被   告 陳○璇
法定代理人 陳昭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5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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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