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99年度,97號
KSDM,99,審附民,97,201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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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已歿)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訴字第743 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908,200 元及自民 國98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其陳述略稱:被告甲○○係臺東縣臺東市○○路○段15號1 樓「始計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始計綠化公司)之 負責人;林秀樺(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臺東縣臺東市○○ 路46之1 號1 樓「冬青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冬青 公司)之負責人,其2 人曾係夫妻(於97年3 月24日經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被告明知其所有之VO-7769 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至同年11月3 日間,因僱用 原告為工地之工頭,已將該車交由原告使用,而始計綠化公 司所有車號795-UK自用大貨車;冬青公司所有車號9790-UP 自小貨車,則係被告於98年11月6 日指示員工童國雄、胡光 山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將該車輛駛往高雄縣內門鄉○○路93 號原告住處,委託原告暫為保管,言明保管期間視同上班, 保管費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400 元。詎被告竟意圖使原 告受刑事處分,於98年11月15日7 時40分許,委由始計綠化 公司員工蔡治國至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埔派出所製 作筆錄,誣指原告涉犯竊盜罪嫌,爰起訴請求為聲明所示之 判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 據首揭說明,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孫啟強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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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始計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冬青綠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