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743號
KSDM,99,審訴,743,201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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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已歿)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757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係臺東縣臺東市○○路○段15號 1 樓「始計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始計綠化公司) 之負責人;林秀樺(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臺東縣臺東市○ ○路46之1 號1 樓「冬青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冬 青公司)之負責人,其2 人曾係夫妻(於97年3 月24日經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被告明知其所有之VO-776 9 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至同年11月3 日間,因僱 用乙○○為工地之工頭,已將該車交由乙○○使用,而始計 綠化公司所有車號795-UK自用大貨車;冬青公司所有車號 9790-UP 自小貨車,則係被告於98年11月6 日指示童國雄胡光山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將該車輛駛往高雄縣內門鄉○○ 路93號乙○○住處,委託乙○○暫為保管,言明保管期間視 同上班,保管費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400 元。詎被告竟 意圖使乙○○受刑事處分,於98年11月15日7 時40分許,委 由始計綠化公司員工蔡治國至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 埔派出所製作筆錄,誣指乙○○涉犯竊盜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業於起訴後即99年3 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孫啟強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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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始計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冬青綠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