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611號
KSHM,98,上訴,1611,20100407,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鄭伊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經 第一次延長羈押後,至99年4 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4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