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茂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複代 理 人 郭家祺 律師
被上 訴 人 沐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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