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1年度,5號
PTDV,91,勞訴,5,200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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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樺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奇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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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樺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