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減刑後之刑期。
其中附表編號3、4所載之罪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81年 度上訴字第27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 年度偵字第9383號)、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310號)、本 院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84年度偵字第140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6月、3 年6月、4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該案業經法務部撤銷假 釋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 條第2項但書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減刑。㈡所犯如附表編號第3、4號之罪,為數罪併罰案件 ,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規定定應執行之 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於犯如附表編號第3、4號之罪後 ,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 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是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 如附表編號3、4之罪於減刑後,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
、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源 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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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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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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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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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0年8月9日 │81年5月底及81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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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
│號 │80年度偵字第9383號 │81年度偵字第10310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81年度上訴字第271號 │81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81年3月17日 │81年12月17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 │81年度上訴字第271號 │81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 │
│決├──────┼───────────────┼───────────────┤
│ │確定日期 │81年3月17日 │8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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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第9條 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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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 │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項但書 │項但書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 │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 │
│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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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81年度執第2192號 │臺中地檢82年度執字第204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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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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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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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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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4年4月間起至84年8月21日 │84年4月間起至84年8月21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
│號 │84年度偵字第14017號 │84年度偵字第14047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 │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84年12月27日 │84年12月27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 │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 │
│決├──────┼───────────────┼───────────────┤
│ │確定日期 │84年12月27日 │84年12月27日 │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第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第13條之1 第│
│ │ │2項第4款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 │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項但書 │項但書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 │減為有期徒刑2月 │
│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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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85年度執第1169號 │臺中地檢85年度執字第116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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