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
訴字第2009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係國立鹿港 高中(下稱鹿港高中)校長,對於該校辦理教師甄選所成立之 教師甄選委員會(下稱教甄會)決議推薦教師甄選之筆試、口 試、試教、實作委員,有擇聘權,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於民國(下同)95年6月 14日中午12時左右,召開鹿港高中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 委員會,決議事項(二)略以: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 1人,該校遂辦理95學年第1次教師甄選,於95年6月23日至7 月4日公告,並於同年7月10日、同年7月12日辦理初選、複 選,並進行發售簡章、報名事宜。被告甲○○利用其對該校 教師甄選之筆試委員有擇聘之權利,未自上開教甄會之決議 名單中圈選筆試委員,自行委託中州技術學院公關室主任謝 清隆,代覓命題「商業經營科」初選筆試之經濟學、會計學 之教師,待謝清隆於95年6月底某日,在中州技術學院公關 室,將由蔡育菁、施能仁教師所命題之會計學、經濟學試題 及解答,以牛皮信封彌封交付被告甲○○。詎被告甲○○明 知該校95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商業經營科」初選筆試之經 濟學、會計學試題及解答,係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不得洩漏予考生,竟仍基於直接圖考生丙○○不法 利益之犯意,於95年6月底至同年7月7日前某日,在臺中縣 大甲鎮某處,將該應秘密之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解答, 交付丙○○,致使丙○○以筆試成績90分(總分100分),順 利錄取鹿港高中95年度第1次「商業經營科」之教師甄選, 並至該校任教迄今,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 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為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 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者,亦不得遽以自己片面 之觀點,遽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亦分別著有判例足資參照)。又其以情況證據( 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 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 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 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亦 可參照)。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所規定之禁止推定罪狀之 法則,並非僅為被告個人之訴訟利益而設,尤其重在發現真 實以求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若無足可證明被告從事犯罪 構成要件之積極證據,無論假定某一被告為犯人而命其自證 無罪,藉以過濾及鎖定特定犯罪人,或推測被告涉及之某項 罪名,而依其自辯過程蒐求該被告生活經歷資料,藉以判斷 其究竟有無構成特定犯罪,俱非法之所許。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證人丙○○、 蔡育菁、施能仁、張富林、許惠珠、謝清隆、王秀雅、洪文 慶等人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 委員會會議紀錄、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試務人員」推 薦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甲○○公 務人員履歷表、丙○○擔任國立大甲高中工友履歷表、鹿港 高中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歷表、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 試成績一覽表、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複試成績一覽表、會 計學考題、參考解答及丙○○之會計學答案紙、其他考生之 會計學答案紙、經濟學考題、參考解答及丙○○之經濟學答 案紙、其他考生之會計學答案紙、測謊鑑定書等證據,資為 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洩密之犯行,辯稱:關
於教師甄選委員會筆試委員擇聘權,校長也是其中一員,其 認為選擇外聘師資出題也是校長的權責之一,也較具公平性 ,因該次參與甄試人員中有6位是教職員的配偶、子女及實 習老師,為公平考量,其認為係以外聘教授來擔任命題較為 公平,又其確實於95年7月7日15時左右在中州技術學院向謝 清隆拿到命題,時間並非在95年6月底,因為考試日期是95 年7月7日,所以其拿到命題後,隨即回到學校請出納組長將 彌封試題收存在學校金庫內,其確定當時試題是彌封的,且 其並沒有告知出納組長王秀雅那是考題,只告知是重要文件 ,要王秀雅在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一定要到校,95年7月 10日當天上午7時不到,其就請王秀雅將考題拿到5樓,結果 其與黃朝棟主任正欲前往闈場時,在3樓處就碰到王秀雅, 其就跟王秀雅拿了考題,直接進入闈場,其確定當時考題還 是彌封的,接著進入闈場後,黃朝棟也有在場看到試題是彌 封的,彌封的試題是用剪開的,證物都還有留存,其並未洩 漏考題及解答予丙○○等語。
四、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雖以99年3月15日之刑 事準備書(二)狀主張本件測謊鑑定書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按 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 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 ,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 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 、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 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 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 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 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 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 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 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 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 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 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 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 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一)經 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 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 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
件,即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 參照)。查本案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派該 署檢察事務官乙○○對被告及證人丙○○進行測謊鑑定,經 鑑定人出具98年4月20日編號第2009C0020號測謊鑑定書1份 ,其內容除記載鑑定方法:刺激測試法、區域比對法、緊張 高點法、沉默回答法外,並附有測謊圖譜數據分析表、測謊 同意書、鑑定人結文及鑑定人簡歷等,堪認被告確實出於自 由意志同意接受測謊、測謊員乙○○亦具備測謊專業能力、 測謊儀器運作正常、受測人之身體狀況良好、測謊環境亦無 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本院審核後認為上開鑑定書形式上已 符合上開之測謊基本程式要件,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之辯 護人於原審及本院雖稱:其曾因「缺血性心臟病」及「睡眠 呼吸中止症」就醫,在測謊時可能因為緊張而影響測謊之結 果云云,並提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98年6 月 22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見原審卷第29頁)為據,惟經原 審向法務部調查局函詢結果表示:「測謊係以受測者於回答 問題時其情緒波動造成生理之反應為研判依據,受測者罹『 缺血性心臟病』、『睡眠呼吸中止症』等疾病是否會影響測 謊結果之正確性並未見於文獻記載。惟在顧及受測人安全情 況下,測謊人員就受測人當時之生理反應狀況,評估是否適 合進行測試,若認為受測者其無安全之虞,方進行測謊,於 測試結果符合鑑判條件始予研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 年7月16日調科參字第09800384380號函1份(見原審卷第62頁 )在卷可憑。本件測謊程序實施前,業經被告書立測謊同意 書,表示願意受測,並在「平時睡眠時段」之書面詢問項目 中表示其11時就寢至5時30分起床,睡眠共6小時30分,測前 睡眠共6小時30分,自感正常,測前24小時有服用中藥,前 日晚上20時有飲用黃酒3/4瓶,曾有心臟方面疾病,且在「 目前身體狀況」之書面詢問項目中表示其身體狀況為正常, 而實施本件測謊之鑑定人乙○○,更已取得美國警察測謊協 會會員、美國測謊學會之會員資格,有其簡歷1份在卷足參 ,復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第85頁背面至 88頁),其對於被告當時之身心狀態是否適宜接受測謊,自 有依其專業而為判斷之能力,故被告受測前,既表示其身體 狀況為正常,且鑑定人在知悉被告曾服用中藥及酒類、且有 心臟病史後,仍評估被告適合受測並對之為測謊之鑑定,足 認被告服用之上開藥物及酒類及心臟病史當不致影響其受測 時之身心及意識狀態,亦無礙於該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甚明 。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其餘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經援引為證據者(包括各項書 證),因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對於證 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態,也認無 不法取供之情形,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 ,應認得為本案之證據,故亦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之辯護 人於本院99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99年4月9日具狀 對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書表示無證據能力部分,核與上開規 定不符,本院不再予以斟酌)。
五、經查:
(一)被告甲○○係國立鹿港高中校長,負責綜理校務,在鹿港高 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過程中,負責綜理並督 導各項甄選試務工作及筆試、試教、口試評審人員之遴聘等 工作,此有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試務工作分配表1份(見96 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2頁背面)在卷可憑,其為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鹿 港高中於95年6月14日召開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會中決議95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1人,並於95年6月23日 起至7月4日止在校內公佈欄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張貼公 告及索取簡章、報名表,報名期間為95年7月3、4日,95年7 月10日以筆試方式辦理初選,95年7月12日以電腦實作、試 教、口試方式辦理複選等情,此有鹿港高中95年6月14日94 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95年6月20日94學年 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各1份(見96年度他字第 1629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原審卷第30至31頁)、鹿港高中 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 查卷第13至14頁)、國立鹿港高中人事室開會通知單1份(見 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1頁)在卷可稽,可見鹿港高 中欲透過公開、公正、透明之考試徵才方式,選擇以筆試、
口試及試教等考試方式,甄選該校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之教 師1名,作為拔擢人才之途徑,則對於鹿港高中95學年度辦 理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時,關於經濟學、會計學等應試科目 之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應屬刑法第132條所規定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文書。
(二)依教育部93年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訂定、 94年4月18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號函修正之:「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 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 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 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主管機關教育 部亦以93年7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300093465號函示:「以 上開規定訂定意旨,係為增加作業之公平性,且教師公開甄 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爰校長應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 會決議推選之委員聘任之。另考量各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 大多集中於6、7月份,基於校外委員聘任作業不易之實務需 要以及因應委員或有迴避情事須由候補遞補之情形,教評會 或甄選委員會宜視需要增列推選委員人選並由校長就推選委 員名單內擇聘之,以利教師甄選作業之進行。」(見98年度 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36頁),可見教育部係認為認為校長 已經賦予擇聘權,如教評會決議由教評會個別推薦名單密送 校長擇聘,似不宜另行推薦教師甄選之筆試、口試、試教、 實作委員,此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簡簽、「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教育部簽稿會核單各1份(見96 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6至20頁)在卷可稽,且證人即 教育部人事處專員王慧茹於偵查中證稱:「教育部有訂立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鹿港高中屬於國立 高中,故適用該要點,93年公布該要點,94年有修訂。(根 據該要點第三點)不是一定要成立(甄選委員會),教評會可 以直接辦理教師甄選。(第三點提及教評會或教甄會決議選 定筆試、口試等人員後將名單密送校長或其指定專人擇聘之 ?)一定要在教甄會的推薦名單內選擇,除非教甄會或教評 會規定有授權校長逕行聘任委員的權利。...(違反該規定, 教育部作何處理?)該要點第11點有提到這屬於違失,會命 改正,並議處相關人員,嚴重時會移送法辦。(本案鹿港高 中有教甄會提出筆試、口試、試教人員推薦表,校長可否另 外再甄選外聘的試務人員?)不可以,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 釋是不可以的。(校長稱自己也是教評會的成員,所以他也 可以推薦?)是不宜,但非不行。(本案教甄會已有推薦的人
員,但校長再自擬外聘試務人員並從中選擇聘用,是否可行 ?)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釋就是不行。但是必須由教評會成 立教甄會,再由教甄會提出名單,才會有93年7月22日解釋 的問題。」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33、34頁) ,是被告既為鹿港高中校長,理應該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 師甄選委員會決議推薦之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人選 中予以擇聘,其若欲指定校外委員聘任為考試委員,為確保 其公平性,仍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決 議,不宜在教師評審委員或教師甄審委員會決議並據以提出 試務委員推薦名單後,逕予捨棄,而私下自行指定校外人士 擔任試務委員。乃被告在鹿港高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 教師甄選時,並未就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之推薦名單指定經 濟學、會計學筆試之命題教師,而自行委外指定筆試命題委 員謝清隆、試教命題及評分委員陳進銓、口試委員馬鵬飛、 游昊酃及實作命題及評分委員紀宏源,自有違失之處。然則 ,被告如有掌控教師甄選錄取結果之企圖,大可以其校長之 身分,指定校內之教師擔任命題委員即可,又何須大費周章 ,另行委外聘請他校教授命題!而上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既有規定:「密送校長 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且「國 立鹿港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委員會組織及作業規定」第5點第2 項亦有規定:「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或專家,由本 會委員推薦、決議,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 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7頁背面),證人王慧茹亦 於偵查中證稱:「(校長稱自己也是教評會的成員,所以他 也可以推薦?)是不宜,但非不行。」等語,顯見被告所為 雖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但所為僅屬應否構成行政懲處之 事由,尚難據此即認其有刑事不法之犯意存在。(三)考生丙○○確有事先知悉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 甄試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
1.丙○○在本次甄選中,會計學及經濟學之筆試成績分別為45 分(原為47分,經調整成績後為45分)、45分,總分90分,相 較於第二高分之應試者總分69分之成績,差距23分;又其他 應試者中,就會計學、經濟學之筆試成績,第二高分者固均 有41分,然僅有丙○○二科之筆試成績均異常突出,其他應 試考生並無兩科成績均優異之情事,此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 甄試成績一覽表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9頁) 在卷可憑。又丙○○之試教成績平均為85分,口試成績平均 86分,電腦實作成績64分,相較於其他應試者之成績,丙○ ○試教成績排名第2、口試成績排名第1、電腦實作排名第4
,此亦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複試成績一覽表1份(見96年 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0頁)在卷可稽,對照其他參與複 試者之成績,差距不大,並無如筆試成績般,大幅領先其他 應試者之情事。況經原審向逢甲大學調閱丙○○在學之歷年 成績單發現,丙○○僅於大一修過經濟學2學期各3學分,成 績為60分、67分,大二修過會計學(一)2學期各2學分,成績 為61分、60分,此有逢甲大學98年8月27日逢教字第 0980052407號函檢送之丙○○歷年成績單1份(見原審卷第 102至103頁)可查,由丙○○經濟學、會計學之在校成績可 知,其該二科並非特別優異突出,且其僅有修過入門課程, 並未再選修進階課程。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大學畢業後,有沒有再進修會計學或經濟學,或從事這方 面的教學?)進修的部分是沒有,但85年到95年之間,都在 苗栗縣龍德家商,教商科、會計、經濟、國貿及行銷,所以 相關的科目,都有在研讀涉獵相關的經濟、會計的期刊。( 在95年參加鹿港高中教師的甄試之前,你就經濟學、會計學 方面,做如何準備?)在課堂之外,因為我要參加甄試,所 以我會去坊間,向書局找一些類似的參考書,像志光補習班 有出一些研究所、插大等的書籍及函授的講義。(有演練過 像甄試試題類似的題目嗎?)...我在參加甄試前,已經參加 過5年的甄試,我在90年即取得合格教師,在取得之前,幾 乎年年都有參加國、高中的甄試。(在什麼書上看過類似的 題目?)...志光補習班的經濟學、會計學的試題集錦。」等 語(見本院卷第88頁背面至89頁),然經檢察官詰以:「(會 計、經濟看哪些期刊?)只要是學校圖書館有搜集的我都有 看。沒有法說出期刊的名字,因為那麼久了。(剛剛你說試 題之前有無演練過相似或相同的試題?)我是針對我的參考 書去做演練。有演練過相似的問題。經濟學部分,是出3個 計算題,第1題我是演練類似的題目,是志光文化經濟學7之 14範例2的問題;第2題是生產3要素,是經濟學的基本問題 ,每一本書都會有,我隨便找,也找的到,類似的題目是鼎 文補習班第49頁的問題5;第3題是我認為所有題目比較難的 ,他有動態及靜態的圖形,要做分析,所以沒有辦法找到類 似的參考資料。第3題,沒有辦法找到比較接近或相同的題 目演練,我是綜合我所唸的寫出來的答案。會計學是出5題 的選擇題。選擇題部分,我沒有準備舉證,應該也可以找到 類似的。第2大題是演練類似志光會計學試題集錦第500頁第 112、113的問題。第3大題,我可以舉出至少4、5題類似的 題目。志光的會計學試題集錦第184頁第87題、第185頁第90 及91題、第187頁第100題、第188頁第102題。第四題,類似
的題目是志光同本書的第342頁第119及120問題。...(你去 看哪些相關著作?)我去書店、圖書館看他(施能仁)的著作 ,像他有現代經濟學、其他我忘記了。我印象中還有一本書 ,忘了名字。(會計是參考鄭丁旺老師的書嗎?)有,除了他 ,還有志光、高點的書。(就你所述,你準備考試很多年, 為什麼調查員問你,經濟問哪些書,你說你想不起來?)因 為,那時候,沒有心理準備,我在筆錄當中,有提到志光、 高點的書。可以調筆錄來看。(你所提出的4本書,都是純粹 找題目,對應於試題的相關例題,上面都沒有你苦讀多年的 痕跡,而且事實上,都是案發之後,98年9月、98年8月、98 年10月、99年1月18日才出版的,怎麼會說是你的答案是針 對上面所說例題事先演練才得到的考試好成績呢?)因為, 我考上之後,把我所有的書籍都送給人家,我沒有留,因為 一審時,沒有舉證,所以我當然要去找我曾經唸過的書。.. .(既然你還有在教會計,怎麼會把書都丟掉呢?)因為,這 些書與高中不太相關。那些是甄試考研究所用的書。」等語 (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證人丙○○於本院中之證述,明顯 與其於偵查中證稱:「我只選過會計的初會1學期3學分,大 一修經濟學1學期3學分,含個經及總經,另外還有投資學、 貨幣銀行、財務管理、銀行會計、金融實務、國際金融。沒 有(去補習班補過經濟學、會計學)。但我在91、92年有買志 光補習班考研究所、插大的函授科目,包括書本及講義,90 年拿到合格教師我就有參加考試。經濟學我念的是高點的高 勝銘編的參考書、志光補習班編的經濟學的參考書、講義, 會計我念的也是高點的徐樂編的參考書,大學時期初會就是 使用鄭丁旺編的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 第12頁)不同,且就證人丙○○所提的「經濟學」、「會計 學試題集錦」、「經濟學新式混合題」等書,分別為「志光 文化」、「大華傳真」之郝強、許偉、許碩傑、陳人鵬等人 編著,與其於偵查中所述之參考書籍不同,且該等書中所謂 已經證人丙○○事前演練的題目,其參考答案與證人丙○○ 在考題中之回答亦明顯不同,再參以證人丙○○自承目前仍 任教會計學科目,卻無法說出其所曾經閱讀之期刊名字,又 將考上後所曾苦讀過之書籍,連同現仍在教學之會計學,均 不予留存而送予他人,此均悖於常情,無從採信。 2.次以,證人蔡育菁於調查中證稱:「這份試題是我自行命題 ,參考解答也是我自己計算後列印出來,從未提供給坊間參 考書及其他學校使用。其中參考解答選擇題第5題,是我認 為最簡單的一題,只要唸完初等會計就會作答,但我不小心 筆誤將答案寫成(A),事後謝清隆有向我請教,經我詳視後
才知道筆誤,並將解答改為(C)。...答案紙編號1041號(即 丙○○之答案紙),確實與我提供的解答幾乎相同,甚至連 計算式、答題編排、摘要用語也幾乎完全一致,這種情形在 我教學過程中可說從未看過,至於原因為何,我不清楚。我 只能說抄襲機率非常大。」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 查卷第99頁背面至第100頁),於偵查中證稱:「(在參考答 案選擇題第5題,你的解答為何是『A』?)我當時應該是筆 誤,後來謝清隆有問我,我看一下考題後就回答他說『答案 應該是C,不好意思,是我筆誤』,我們是以電話聯絡這件 事,他打電話給我,至於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只知道是 試題及解答給他後的1個月內的時間。他(指編號1041號丙 ○○之試卷)的數字部分幾乎沒有塗改,文字部分也只有2 個地方塗改,以他答題的順序及寫法及文字敘述與我的參考 解答相似度約9成5。其他考生的答案幾乎與我參考答案的順 序及文字寫法都不相同。而且其他考生都會塗改。(依我當 學生或老師的經驗,如此雷同的解答,這份考卷抄襲的機率 )大。」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07頁)。 觀諸證人蔡育菁之證述內容可知,如果丙○○會計學之專業 知識極端優異突出,何以對於該次會計學選擇題第5題屬於 初級會計程度之觀念題卻會答錯?又為何會如此湊巧與參考 解答誤寫相同之錯誤答案?再者,每個人文筆不同,為何丙 ○○會作出與參考解答相同之文字敘述及寫法? 3.再證人施能仁於調查中證稱:「該(經濟學)考題共計3題 均由我自行命題,前2題為個體經濟學,第3題為總體經濟學 ,參考解答均為我平時上課之內容及講義。...我於96年2月 間委託學貫行銷圖書公司出版『現代經濟學』,但該著作與 前述參考解答之內容相關性亦不高。...我知道(用途)是鹿 港高中遴選教師筆試命題及參考解答之用,該等題目我刻意 加深加難,用以發掘更為優秀之人才來擔任鹿港高中之教師 。...(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經濟學答案紙)除第2題沒 有完整回答『兩要素之生產3階段』外,其他答題內容幾乎 與我撰寫之參考解答相同,除非該考生曾經我授課或向我的 學生借用筆記研讀,否則不應該有如此高的相似度,此外該 試題的第3題參考解答可在Frank ZAHN之原文著作『 Microeconomic』著作中找到解答內容。如果該考生程度十 分優異,又有上過我的課,或看過我的講義,才有可能。」 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 ),於偵查中證稱:「除了第3題是從1本英文版『Frank ZAHN』所著作之個體經濟學引用的之外,其餘均是我上課時 的教材、教學內容。(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答案紙)第
1題前面的推論不太一致。前面的推論我並沒有寫,他會得 到這個答案,代表他懂。但是一些敘述性的東西的確很多巧 合。第2題編號1057號(林靜惠之答案紙)反而才是我要的答 案,編號1041號的回答則是照一般經濟學的回答都可以寫出 這樣的結果。第3題部分如果他有看謝登隆的書或『Frank ZAHN』的書,也應該可以寫出答案。我的參考解答中結論的 部分,我是做了一個表格,一般學生會以文字敘述的方式, 但是我上課就是以一個表格來表示結論,也許他上過我的課 也會寫出一個表格的方式來表示結論。...我只能說要作答 得與我的參考答案這麼相同的機率並不高。...(1041號這1 份的解答)應該也不致於(抄襲我的參考答案),假設他看過 我的參考答案,第2題與第3題圖型的解答與我的部分不同, 但是結論與我是相同。」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 卷第121至123頁),並提出Frank ZAHN所著Microeconomic Theory and Policy書中之節錄資料1份(見96年度他字第 1629號偵查卷第272至278頁)為據。由證人施能仁之證述可 知,其所命之經濟學考題具有相當之難度,若非有經其授過 課或閱讀過前開英文著作者,顯然無法從容應答。 4.又證人丙○○於調查中證稱:「我準備考試已有數年之久, 會計學有鄭丁旺主編的初等會計、中等會計等大專用書,經 濟學科參考書籍我已忘記。...(你有無上過施能仁、蔡育 菁等老師的課?有無讀過該2人之講義?)都沒有。」等語 (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5頁背面)可知,證人 丙○○從未修過蔡育菁及施能仁之課,更未自行進修閱讀過 蔡育菁及施能仁著作或授課、命題所使用之教材、書籍。雖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沒有上過施能仁教授 的課?何時?)有,我是逢甲大學畢業,78年到83年就讀逢 甲大學,根據我所知,他是我們學校商科的老師,我上過他 的經濟學的課。」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但經檢察官質以 :「(之前,怎麼說你不認識出題老師,也沒有上過出題老 師的課,也沒有出題老師的講義?)因為,後來才知道出題 的是中州技術學院會計、經濟的老師,後來才知道是蔡育菁 、施能仁。(是何人、何時告訴你的?)在彰化調查站接受調 查時,調查人員告訴我,這二個人是在中州技術學院教書蔡 育菁、施能仁,調查人員問我,這二個人你認不認識。我說 不認識。因為,他以前在逢甲任教,我不知道他跑到中州技 術學院任教,我聽他名字不認識,因為同名同姓的太多了。 (可是,你在調查局的時候,就說不知道了,剛剛你說知道 ,是何時知道的?)後來,應該是在檢察官彰化地檢署時, 田檢察官他說你寫的題型如何能夠寫的那麼熟練,後來我去
看一下相關的著作,才知道施能仁有在逢甲教過書,我才會 意過來。」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則以證人丙○○既 係銀行保險學系畢業,又於畢業後有多年考試經驗,以證人 施能仁所教授之經濟學係必修科目,並非一般通識或選修科 目,證人丙○○豈有可能一方面不知其曾經上過證人施能仁 之經濟學,另一方面卻能對證人施能仁所精心設計之考題, 在第一次應試看到之短暫時間內,未經錯誤或詳細推演即能 獲得正確答案之理。
5.再者,依據①證人即經濟學閱卷老師許惠珠於偵查中證稱: 「(提示經濟學考題,針對第3題作答時未畫出圖形,可否 推出答案?)我可以從圖形推出答案,如果圖形解不出來, 以文字理論推論,有可能也可以推得出結果。(針對第3題 整個作答過程中都沒有圖形及文字,有無可能亦可推出答案 ?)有可能,但是否可以完全正確我不保證。...(經濟學教 科書中有無見過以此表格解答?)圖形比較多,但是這題還 蠻具難度,我沒見過。」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 卷第20、21頁),以及②證人即會計學閱卷老師張富林於調 查中證稱:「我發現某特定考生(約於96年上半年間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人員到本校查證後,我才知道該名考生為鹿港高 中現任教師丙○○)作答內容與參考解答內容幾乎相同。... 編號1041號考生(即丙○○)作答內容幾乎與參考解答相同。 」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32、133頁),於偵 查中證稱:「(你是負責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會計學的閱 卷工作?)是的。...(提示會計學答案紙,1041 號考生的作 答與參考解答之用語,是否雷同?)意思相同。(你看這份考 卷答案全部都沒有更正塗改過,是否是很厲害的人?)是的 。真的很厲害,要短時間這麼回答真的不容易。」等語(見 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44、146頁)可知,證人丙○ ○與其他應試者之學識、經歷,證人丙○○並無特別優異突 出之處,何以其能夠在短短120分鐘之應考時間,不用多加 演算、不用經歷錯誤思考方向之前提下,即能輕鬆解出與參 考解答結論相同之正確答案?
6.觀諸丙○○對於其在經濟學、會計學筆試過程之作答情形: ①關於經濟學試題部分: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經濟學題目考 前有無見過類似考題?)有。這是我們95年鹿港高中教 師甄試的考題,這3題我在考前看過參考書有類似考題 ,沒見過相同的考題。(據你瞭解經濟學你見過那麼多 書,應如何答題?)三階段要畫圖並分析。(經濟學的問 答題有無一看題目不需畫圖答案即可算出?)也有,但
是一般來講都是需要有圖形。但像匯率比值,台幣貶值 對進出口的影響,但這是概念題目若題目不要求我畫圖 ,我就不會畫圖,但經濟學的東西通常要有圖形才有辦 法推算結果。...(經濟學第3題你的表格所寫出的各項 變數答案跟你畫的圖形有何關聯?)是針對圖形來作分 析,是由圖形推出來的。(但事實上你所畫之圖形,缺 少甚多,且是靜態的,理論上無法推導出答案,有何解 釋?)是憑直覺作答。(圖形無法畫出,可以作答?)不 行。(那為何該題你沒畫出圖形,可以作答?)我有的圖 形畫不出來,就是第3小題的30題,這30題我的表格部 分都是用猜的,因為不是上漲就是下跌。(猜中機率為 何如此高?)我無法回答。(實際上你只畫出提高公共支 出(G)的圖形,那麼你如何推導出降低稅賦(T)及調降重 貼現率影響之答案?)我憑學習的記憶。但照道理必須 要有圖形才有辦法推論答案。(事實上你經濟學答案第3 題的第1小題畫的圖形只是靜態圖形,且漏未畫出部分 關鍵的圖形,如何推導出答案?)我是憑學習的記憶。 我第1小題最後的圖形不會畫。( LM-IS-AS-AD模型在經 濟學中是否為很基礎的概念?一般經濟學教科書是否都 會提到?)是很基礎的概念,一般教科書都會提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