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508號
TCHM,98,上訴,2508,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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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
訴字第2009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係國立鹿港 高中(下稱鹿港高中)校長,對於該校辦理教師甄選所成立之 教師甄選委員會(下稱教甄會)決議推薦教師甄選之筆試、口 試、試教、實作委員,有擇聘權,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其於民國(下同)95年6月 14日中午12時左右,召開鹿港高中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 委員會,決議事項(二)略以: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 1人,該校遂辦理95學年第1次教師甄選,於95年6月23日至7 月4日公告,並於同年7月10日、同年7月12日辦理初選、複 選,並進行發售簡章、報名事宜。被告甲○○利用其對該校 教師甄選之筆試委員有擇聘之權利,未自上開教甄會之決議 名單中圈選筆試委員,自行委託中州技術學院公關室主任謝 清隆,代覓命題「商業經營科」初選筆試之經濟學、會計學 之教師,待謝清隆於95年6月底某日,在中州技術學院公關 室,將由蔡育菁施能仁教師所命題之會計學、經濟學試題 及解答,以牛皮信封彌封交付被告甲○○。詎被告甲○○明 知該校95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商業經營科」初選筆試之經 濟學、會計學試題及解答,係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不得洩漏予考生,竟仍基於直接圖考生丙○○不法 利益之犯意,於95年6月底至同年7月7日前某日,在臺中縣 大甲鎮某處,將該應秘密之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解答, 交付丙○○,致使丙○○以筆試成績90分(總分100分),順 利錄取鹿港高中95年度第1次「商業經營科」之教師甄選, 並至該校任教迄今,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 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為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 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者,亦不得遽以自己片面 之觀點,遽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亦分別著有判例足資參照)。又其以情況證據( 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 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 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 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亦 可參照)。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所規定之禁止推定罪狀之 法則,並非僅為被告個人之訴訟利益而設,尤其重在發現真 實以求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若無足可證明被告從事犯罪 構成要件之積極證據,無論假定某一被告為犯人而命其自證 無罪,藉以過濾及鎖定特定犯罪人,或推測被告涉及之某項 罪名,而依其自辯過程蒐求該被告生活經歷資料,藉以判斷 其究竟有無構成特定犯罪,俱非法之所許。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證人丙○○、 蔡育菁施能仁張富林、許惠珠、謝清隆王秀雅、洪文 慶等人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 委員會會議紀錄、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試務人員」推 薦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甲○○公 務人員履歷表、丙○○擔任國立大甲高中工友履歷表、鹿港 高中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歷表、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 試成績一覽表、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複試成績一覽表、會 計學考題、參考解答及丙○○之會計學答案紙、其他考生之 會計學答案紙、經濟學考題、參考解答及丙○○之經濟學答 案紙、其他考生之會計學答案紙、測謊鑑定書等證據,資為 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洩密之犯行,辯稱:關



於教師甄選委員會筆試委員擇聘權,校長也是其中一員,其 認為選擇外聘師資出題也是校長的權責之一,也較具公平性 ,因該次參與甄試人員中有6位是教職員的配偶、子女及實 習老師,為公平考量,其認為係以外聘教授來擔任命題較為 公平,又其確實於95年7月7日15時左右在中州技術學院向謝 清隆拿到命題,時間並非在95年6月底,因為考試日期是95 年7月7日,所以其拿到命題後,隨即回到學校請出納組長將 彌封試題收存在學校金庫內,其確定當時試題是彌封的,且 其並沒有告知出納組長王秀雅那是考題,只告知是重要文件 ,要王秀雅在95年7月10日上午7時前一定要到校,95年7月 10日當天上午7時不到,其就請王秀雅將考題拿到5樓,結果 其與黃朝棟主任正欲前往闈場時,在3樓處就碰到王秀雅, 其就跟王秀雅拿了考題,直接進入闈場,其確定當時考題還 是彌封的,接著進入闈場後,黃朝棟也有在場看到試題是彌 封的,彌封的試題是用剪開的,證物都還有留存,其並未洩 漏考題及解答予丙○○等語。
四、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雖以99年3月15日之刑 事準備書(二)狀主張本件測謊鑑定書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按 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 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 ,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 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 、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 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 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 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 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 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 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 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 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 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 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 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 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一)經 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 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 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



件,即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 參照)。查本案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派該 署檢察事務官乙○○對被告及證人丙○○進行測謊鑑定,經 鑑定人出具98年4月20日編號第2009C0020號測謊鑑定書1份 ,其內容除記載鑑定方法:刺激測試法、區域比對法、緊張 高點法、沉默回答法外,並附有測謊圖譜數據分析表、測謊 同意書、鑑定人結文及鑑定人簡歷等,堪認被告確實出於自 由意志同意接受測謊、測謊員乙○○亦具備測謊專業能力、 測謊儀器運作正常、受測人之身體狀況良好、測謊環境亦無 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本院審核後認為上開鑑定書形式上已 符合上開之測謊基本程式要件,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之辯 護人於原審及本院雖稱:其曾因「缺血性心臟病」及「睡眠 呼吸中止症」就醫,在測謊時可能因為緊張而影響測謊之結 果云云,並提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98年6 月 22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見原審卷第29頁)為據,惟經原 審向法務部調查局函詢結果表示:「測謊係以受測者於回答 問題時其情緒波動造成生理之反應為研判依據,受測者罹『 缺血性心臟病』、『睡眠呼吸中止症』等疾病是否會影響測 謊結果之正確性並未見於文獻記載。惟在顧及受測人安全情 況下,測謊人員就受測人當時之生理反應狀況,評估是否適 合進行測試,若認為受測者其無安全之虞,方進行測謊,於 測試結果符合鑑判條件始予研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 年7月16日調科參字第09800384380號函1份(見原審卷第62頁 )在卷可憑。本件測謊程序實施前,業經被告書立測謊同意 書,表示願意受測,並在「平時睡眠時段」之書面詢問項目 中表示其11時就寢至5時30分起床,睡眠共6小時30分,測前 睡眠共6小時30分,自感正常,測前24小時有服用中藥,前 日晚上20時有飲用黃酒3/4瓶,曾有心臟方面疾病,且在「 目前身體狀況」之書面詢問項目中表示其身體狀況為正常, 而實施本件測謊之鑑定人乙○○,更已取得美國警察測謊協 會會員、美國測謊學會之會員資格,有其簡歷1份在卷足參 ,復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第85頁背面至 88頁),其對於被告當時之身心狀態是否適宜接受測謊,自 有依其專業而為判斷之能力,故被告受測前,既表示其身體 狀況為正常,且鑑定人在知悉被告曾服用中藥及酒類、且有 心臟病史後,仍評估被告適合受測並對之為測謊之鑑定,足 認被告服用之上開藥物及酒類及心臟病史當不致影響其受測 時之身心及意識狀態,亦無礙於該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甚明 。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其餘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經援引為證據者(包括各項書 證),因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對於證 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態,也認無 不法取供之情形,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 ,應認得為本案之證據,故亦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之辯護 人於本院99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99年4月9日具狀 對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書表示無證據能力部分,核與上開規 定不符,本院不再予以斟酌)。
五、經查:
(一)被告甲○○係國立鹿港高中校長,負責綜理校務,在鹿港高 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過程中,負責綜理並督 導各項甄選試務工作及筆試、試教、口試評審人員之遴聘等 工作,此有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試務工作分配表1份(見96 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2頁背面)在卷可憑,其為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鹿 港高中於95年6月14日召開94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會中決議95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開缺1人,並於95年6月23日 起至7月4日止在校內公佈欄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張貼公 告及索取簡章、報名表,報名期間為95年7月3、4日,95年7 月10日以筆試方式辦理初選,95年7月12日以電腦實作、試 教、口試方式辦理複選等情,此有鹿港高中95年6月14日94 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95年6月20日94學年 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各1份(見96年度他字第 1629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原審卷第30至31頁)、鹿港高中 9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 查卷第13至14頁)、國立鹿港高中人事室開會通知單1份(見 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1頁)在卷可稽,可見鹿港高 中欲透過公開、公正、透明之考試徵才方式,選擇以筆試、



口試及試教等考試方式,甄選該校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之教 師1名,作為拔擢人才之途徑,則對於鹿港高中95學年度辦 理商業經營科教師甄選時,關於經濟學、會計學等應試科目 之筆試試題及參考解答,應屬刑法第132條所規定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文書。
(二)依教育部93年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訂定、 94年4月18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號函修正之:「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 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 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 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主管機關教育 部亦以93年7月22日台人(一)字第09300093465號函示:「以 上開規定訂定意旨,係為增加作業之公平性,且教師公開甄 選係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爰校長應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 會決議推選之委員聘任之。另考量各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 大多集中於6、7月份,基於校外委員聘任作業不易之實務需 要以及因應委員或有迴避情事須由候補遞補之情形,教評會 或甄選委員會宜視需要增列推選委員人選並由校長就推選委 員名單內擇聘之,以利教師甄選作業之進行。」(見98年度 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36頁),可見教育部係認為認為校長 已經賦予擇聘權,如教評會決議由教評會個別推薦名單密送 校長擇聘,似不宜另行推薦教師甄選之筆試、口試、試教、 實作委員,此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簡簽、「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教育部簽稿會核單各1份(見96 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6至20頁)在卷可稽,且證人即 教育部人事處專員王慧茹於偵查中證稱:「教育部有訂立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鹿港高中屬於國立 高中,故適用該要點,93年公布該要點,94年有修訂。(根 據該要點第三點)不是一定要成立(甄選委員會),教評會可 以直接辦理教師甄選。(第三點提及教評會或教甄會決議選 定筆試、口試等人員後將名單密送校長或其指定專人擇聘之 ?)一定要在教甄會的推薦名單內選擇,除非教甄會或教評 會規定有授權校長逕行聘任委員的權利。...(違反該規定, 教育部作何處理?)該要點第11點有提到這屬於違失,會命 改正,並議處相關人員,嚴重時會移送法辦。(本案鹿港高 中有教甄會提出筆試、口試、試教人員推薦表,校長可否另 外再甄選外聘的試務人員?)不可以,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 釋是不可以的。(校長稱自己也是教評會的成員,所以他也 可以推薦?)是不宜,但非不行。(本案教甄會已有推薦的人



員,但校長再自擬外聘試務人員並從中選擇聘用,是否可行 ?)根據93年7月22日的解釋就是不行。但是必須由教評會成 立教甄會,再由教甄會提出名單,才會有93年7月22日解釋 的問題。」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第33、34頁) ,是被告既為鹿港高中校長,理應該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 師甄選委員會決議推薦之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人選 中予以擇聘,其若欲指定校外委員聘任為考試委員,為確保 其公平性,仍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甄審委員會之決 議,不宜在教師評審委員或教師甄審委員會決議並據以提出 試務委員推薦名單後,逕予捨棄,而私下自行指定校外人士 擔任試務委員。乃被告在鹿港高中辦理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 教師甄選時,並未就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之推薦名單指定經 濟學、會計學筆試之命題教師,而自行委外指定筆試命題委 員謝清隆、試教命題及評分委員陳進銓、口試委員馬鵬飛游昊酃及實作命題及評分委員紀宏源,自有違失之處。然則 ,被告如有掌控教師甄選錄取結果之企圖,大可以其校長之 身分,指定校內之教師擔任命題委員即可,又何須大費周章 ,另行委外聘請他校教授命題!而上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既有規定:「密送校長 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且「國 立鹿港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委員會組織及作業規定」第5點第2 項亦有規定:「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或專家,由本 會委員推薦、決議,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 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67頁背面),證人王慧茹亦 於偵查中證稱:「(校長稱自己也是教評會的成員,所以他 也可以推薦?)是不宜,但非不行。」等語,顯見被告所為 雖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但所為僅屬應否構成行政懲處之 事由,尚難據此即認其有刑事不法之犯意存在。(三)考生丙○○確有事先知悉鹿港高中95學年度商業經營科教師 甄試經濟學、會計學之試題及參考解答:
1.丙○○在本次甄選中,會計學及經濟學之筆試成績分別為45 分(原為47分,經調整成績後為45分)、45分,總分90分,相 較於第二高分之應試者總分69分之成績,差距23分;又其他 應試者中,就會計學、經濟學之筆試成績,第二高分者固均 有41分,然僅有丙○○二科之筆試成績均異常突出,其他應 試考生並無兩科成績均優異之情事,此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 甄試成績一覽表1份(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9頁) 在卷可憑。又丙○○之試教成績平均為85分,口試成績平均 86分,電腦實作成績64分,相較於其他應試者之成績,丙○ ○試教成績排名第2、口試成績排名第1、電腦實作排名第4



,此亦有95年鹿港高中教師甄試複試成績一覽表1份(見96年 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30頁)在卷可稽,對照其他參與複 試者之成績,差距不大,並無如筆試成績般,大幅領先其他 應試者之情事。況經原審向逢甲大學調閱丙○○在學之歷年 成績單發現,丙○○僅於大一修過經濟學2學期各3學分,成 績為60分、67分,大二修過會計學(一)2學期各2學分,成績 為61分、60分,此有逢甲大學98年8月27日逢教字第 0980052407號函檢送之丙○○歷年成績單1份(見原審卷第 102至103頁)可查,由丙○○經濟學、會計學之在校成績可 知,其該二科並非特別優異突出,且其僅有修過入門課程, 並未再選修進階課程。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大學畢業後,有沒有再進修會計學或經濟學,或從事這方 面的教學?)進修的部分是沒有,但85年到95年之間,都在 苗栗縣龍德家商,教商科、會計、經濟、國貿及行銷,所以 相關的科目,都有在研讀涉獵相關的經濟、會計的期刊。( 在95年參加鹿港高中教師的甄試之前,你就經濟學、會計學 方面,做如何準備?)在課堂之外,因為我要參加甄試,所 以我會去坊間,向書局找一些類似的參考書,像志光補習班 有出一些研究所、插大等的書籍及函授的講義。(有演練過 像甄試試題類似的題目嗎?)...我在參加甄試前,已經參加 過5年的甄試,我在90年即取得合格教師,在取得之前,幾 乎年年都有參加國、高中的甄試。(在什麼書上看過類似的 題目?)...志光補習班的經濟學、會計學的試題集錦。」等 語(見本院卷第88頁背面至89頁),然經檢察官詰以:「(會 計、經濟看哪些期刊?)只要是學校圖書館有搜集的我都有 看。沒有法說出期刊的名字,因為那麼久了。(剛剛你說試 題之前有無演練過相似或相同的試題?)我是針對我的參考 書去做演練。有演練過相似的問題。經濟學部分,是出3個 計算題,第1題我是演練類似的題目,是志光文化經濟學7之 14範例2的問題;第2題是生產3要素,是經濟學的基本問題 ,每一本書都會有,我隨便找,也找的到,類似的題目是鼎 文補習班第49頁的問題5;第3題是我認為所有題目比較難的 ,他有動態及靜態的圖形,要做分析,所以沒有辦法找到類 似的參考資料。第3題,沒有辦法找到比較接近或相同的題 目演練,我是綜合我所唸的寫出來的答案。會計學是出5題 的選擇題選擇題部分,我沒有準備舉證,應該也可以找到 類似的。第2大題是演練類似志光會計學試題集錦第500頁第 112、113的問題。第3大題,我可以舉出至少4、5題類似的 題目。志光的會計學試題集錦第184頁第87題、第185頁第90 及91題、第187頁第100題、第188頁第102題。第四題,類似



的題目是志光同本書的第342頁第119及120問題。...(你去 看哪些相關著作?)我去書店、圖書館看他(施能仁)的著作 ,像他有現代經濟學、其他我忘記了。我印象中還有一本書 ,忘了名字。(會計是參考鄭丁旺老師的書嗎?)有,除了他 ,還有志光、高點的書。(就你所述,你準備考試很多年, 為什麼調查員問你,經濟問哪些書,你說你想不起來?)因 為,那時候,沒有心理準備,我在筆錄當中,有提到志光、 高點的書。可以調筆錄來看。(你所提出的4本書,都是純粹 找題目,對應於試題的相關例題,上面都沒有你苦讀多年的 痕跡,而且事實上,都是案發之後,98年9月、98年8月、98 年10月、99年1月18日才出版的,怎麼會說是你的答案是針 對上面所說例題事先演練才得到的考試好成績呢?)因為, 我考上之後,把我所有的書籍都送給人家,我沒有留,因為 一審時,沒有舉證,所以我當然要去找我曾經唸過的書。.. .(既然你還有在教會計,怎麼會把書都丟掉呢?)因為,這 些書與高中不太相關。那些是甄試考研究所用的書。」等語 (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證人丙○○於本院中之證述,明顯 與其於偵查中證稱:「我只選過會計的初會1學期3學分,大 一修經濟學1學期3學分,含個經及總經,另外還有投資學、 貨幣銀行、財務管理、銀行會計、金融實務、國際金融。沒 有(去補習班補過經濟學、會計學)。但我在91、92年有買志 光補習班考研究所、插大的函授科目,包括書本及講義,90 年拿到合格教師我就有參加考試。經濟學我念的是高點的高 勝銘編的參考書、志光補習班編的經濟學的參考書、講義, 會計我念的也是高點的徐樂編的參考書,大學時期初會就是 使用鄭丁旺編的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卷 第12頁)不同,且就證人丙○○所提的「經濟學」、「會計 學試題集錦」、「經濟學新式混合題」等書,分別為「志光 文化」、「大華傳真」之郝強、許偉、許碩傑、陳人鵬等人 編著,與其於偵查中所述之參考書籍不同,且該等書中所謂 已經證人丙○○事前演練的題目,其參考答案與證人丙○○ 在考題中之回答亦明顯不同,再參以證人丙○○自承目前仍 任教會計學科目,卻無法說出其所曾經閱讀之期刊名字,又 將考上後所曾苦讀過之書籍,連同現仍在教學之會計學,均 不予留存而送予他人,此均悖於常情,無從採信。 2.次以,證人蔡育菁於調查中證稱:「這份試題是我自行命題 ,參考解答也是我自己計算後列印出來,從未提供給坊間參 考書及其他學校使用。其中參考解答選擇題第5題,是我認 為最簡單的一題,只要唸完初等會計就會作答,但我不小心 筆誤將答案寫成(A),事後謝清隆有向我請教,經我詳視後



才知道筆誤,並將解答改為(C)。...答案紙編號1041號(即 丙○○之答案紙),確實與我提供的解答幾乎相同,甚至連 計算式、答題編排、摘要用語也幾乎完全一致,這種情形在 我教學過程中可說從未看過,至於原因為何,我不清楚。我 只能說抄襲機率非常大。」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 查卷第99頁背面至第100頁),於偵查中證稱:「(在參考答 案選擇題第5題,你的解答為何是『A』?)我當時應該是筆 誤,後來謝清隆有問我,我看一下考題後就回答他說『答案 應該是C,不好意思,是我筆誤』,我們是以電話聯絡這件 事,他打電話給我,至於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只知道是 試題及解答給他後的1個月內的時間。他(指編號1041號丙 ○○之試卷)的數字部分幾乎沒有塗改,文字部分也只有2 個地方塗改,以他答題的順序及寫法及文字敘述與我的參考 解答相似度約9成5。其他考生的答案幾乎與我參考答案的順 序及文字寫法都不相同。而且其他考生都會塗改。(依我當 學生或老師的經驗,如此雷同的解答,這份考卷抄襲的機率 )大。」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07頁)。 觀諸證人蔡育菁之證述內容可知,如果丙○○會計學之專業 知識極端優異突出,何以對於該次會計學選擇題第5題屬於 初級會計程度之觀念題卻會答錯?又為何會如此湊巧與參考 解答誤寫相同之錯誤答案?再者,每個人文筆不同,為何丙 ○○會作出與參考解答相同之文字敘述及寫法? 3.再證人施能仁於調查中證稱:「該(經濟學)考題共計3題 均由我自行命題,前2題為個體經濟學,第3題為總體經濟學 ,參考解答均為我平時上課之內容及講義。...我於96年2月 間委託學貫行銷圖書公司出版『現代經濟學』,但該著作與 前述參考解答之內容相關性亦不高。...我知道(用途)是鹿 港高中遴選教師筆試命題及參考解答之用,該等題目我刻意 加深加難,用以發掘更為優秀之人才來擔任鹿港高中之教師 。...(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經濟學答案紙)除第2題沒 有完整回答『兩要素之生產3階段』外,其他答題內容幾乎 與我撰寫之參考解答相同,除非該考生曾經我授課或向我的 學生借用筆記研讀,否則不應該有如此高的相似度,此外該 試題的第3題參考解答可在Frank ZAHN之原文著作『 Microeconomic』著作中找到解答內容。如果該考生程度十 分優異,又有上過我的課,或看過我的講義,才有可能。」 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 ),於偵查中證稱:「除了第3題是從1本英文版『Frank ZAHN』所著作之個體經濟學引用的之外,其餘均是我上課時 的教材、教學內容。(檢視編號1041號丙○○之答案紙)第



1題前面的推論不太一致。前面的推論我並沒有寫,他會得 到這個答案,代表他懂。但是一些敘述性的東西的確很多巧 合。第2題編號1057號(林靜惠之答案紙)反而才是我要的答 案,編號1041號的回答則是照一般經濟學的回答都可以寫出 這樣的結果。第3題部分如果他有看謝登隆的書或『Frank ZAHN』的書,也應該可以寫出答案。我的參考解答中結論的 部分,我是做了一個表格,一般學生會以文字敘述的方式, 但是我上課就是以一個表格來表示結論,也許他上過我的課 也會寫出一個表格的方式來表示結論。...我只能說要作答 得與我的參考答案這麼相同的機率並不高。...(1041號這1 份的解答)應該也不致於(抄襲我的參考答案),假設他看過 我的參考答案,第2題與第3題圖型的解答與我的部分不同, 但是結論與我是相同。」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 卷第121至123頁),並提出Frank ZAHN所著Microeconomic Theory and Policy書中之節錄資料1份(見96年度他字第 1629號偵查卷第272至278頁)為據。由證人施能仁之證述可 知,其所命之經濟學考題具有相當之難度,若非有經其授過 課或閱讀過前開英文著作者,顯然無法從容應答。 4.又證人丙○○於調查中證稱:「我準備考試已有數年之久, 會計學有鄭丁旺主編的初等會計、中等會計等大專用書,經 濟學科參考書籍我已忘記。...(你有無上過施能仁、蔡育 菁等老師的課?有無讀過該2人之講義?)都沒有。」等語 (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205頁背面)可知,證人 丙○○從未修過蔡育菁施能仁之課,更未自行進修閱讀過 蔡育菁施能仁著作或授課、命題所使用之教材、書籍。雖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沒有上過施能仁教授 的課?何時?)有,我是逢甲大學畢業,78年到83年就讀逢 甲大學,根據我所知,他是我們學校商科的老師,我上過他 的經濟學的課。」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但經檢察官質以 :「(之前,怎麼說你不認識出題老師,也沒有上過出題老 師的課,也沒有出題老師的講義?)因為,後來才知道出題 的是中州技術學院會計、經濟的老師,後來才知道是蔡育菁施能仁。(是何人、何時告訴你的?)在彰化調查站接受調 查時,調查人員告訴我,這二個人是在中州技術學院教書蔡 育菁、施能仁,調查人員問我,這二個人你認不認識。我說 不認識。因為,他以前在逢甲任教,我不知道他跑到中州技 術學院任教,我聽他名字不認識,因為同名同姓的太多了。 (可是,你在調查局的時候,就說不知道了,剛剛你說知道 ,是何時知道的?)後來,應該是在檢察官彰化地檢署時, 田檢察官他說你寫的題型如何能夠寫的那麼熟練,後來我去



看一下相關的著作,才知道施能仁有在逢甲教過書,我才會 意過來。」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則以證人丙○○既 係銀行保險學系畢業,又於畢業後有多年考試經驗,以證人 施能仁所教授之經濟學係必修科目,並非一般通識或選修科 目,證人丙○○豈有可能一方面不知其曾經上過證人施能仁 之經濟學,另一方面卻能對證人施能仁所精心設計之考題, 在第一次應試看到之短暫時間內,未經錯誤或詳細推演即能 獲得正確答案之理。
5.再者,依據①證人即經濟學閱卷老師許惠珠於偵查中證稱: 「(提示經濟學考題,針對第3題作答時未畫出圖形,可否 推出答案?)我可以從圖形推出答案,如果圖形解不出來, 以文字理論推論,有可能也可以推得出結果。(針對第3題 整個作答過程中都沒有圖形及文字,有無可能亦可推出答案 ?)有可能,但是否可以完全正確我不保證。...(經濟學教 科書中有無見過以此表格解答?)圖形比較多,但是這題還 蠻具難度,我沒見過。」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937號偵查 卷第20、21頁),以及②證人即會計學閱卷老師張富林於調 查中證稱:「我發現某特定考生(約於96年上半年間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人員到本校查證後,我才知道該名考生為鹿港高 中現任教師丙○○)作答內容與參考解答內容幾乎相同。... 編號1041號考生(即丙○○)作答內容幾乎與參考解答相同。 」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32、133頁),於偵 查中證稱:「(你是負責鹿港高中95年教師甄選會計學的閱 卷工作?)是的。...(提示會計學答案紙,1041 號考生的作 答與參考解答之用語,是否雷同?)意思相同。(你看這份考 卷答案全部都沒有更正塗改過,是否是很厲害的人?)是的 。真的很厲害,要短時間這麼回答真的不容易。」等語(見 96年度他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144、146頁)可知,證人丙○ ○與其他應試者之學識、經歷,證人丙○○並無特別優異突 出之處,何以其能夠在短短120分鐘之應考時間,不用多加 演算、不用經歷錯誤思考方向之前提下,即能輕鬆解出與參 考解答結論相同之正確答案?
6.觀諸丙○○對於其在經濟學、會計學筆試過程之作答情形: ①關於經濟學試題部分:
⑴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卷附經濟學題目考 前有無見過類似考題?)有。這是我們95年鹿港高中教 師甄試的考題,這3題我在考前看過參考書有類似考題 ,沒見過相同的考題。(據你瞭解經濟學你見過那麼多 書,應如何答題?)三階段要畫圖並分析。(經濟學的問 答題有無一看題目不需畫圖答案即可算出?)也有,但



是一般來講都是需要有圖形。但像匯率比值,台幣貶值 對進出口的影響,但這是概念題目若題目不要求我畫圖 ,我就不會畫圖,但經濟學的東西通常要有圖形才有辦 法推算結果。...(經濟學第3題你的表格所寫出的各項 變數答案跟你畫的圖形有何關聯?)是針對圖形來作分 析,是由圖形推出來的。(但事實上你所畫之圖形,缺 少甚多,且是靜態的,理論上無法推導出答案,有何解 釋?)是憑直覺作答。(圖形無法畫出,可以作答?)不 行。(那為何該題你沒畫出圖形,可以作答?)我有的圖 形畫不出來,就是第3小題的30題,這30題我的表格部 分都是用猜的,因為不是上漲就是下跌。(猜中機率為 何如此高?)我無法回答。(實際上你只畫出提高公共支 出(G)的圖形,那麼你如何推導出降低稅賦(T)及調降重 貼現率影響之答案?)我憑學習的記憶。但照道理必須 要有圖形才有辦法推論答案。(事實上你經濟學答案第3 題的第1小題畫的圖形只是靜態圖形,且漏未畫出部分 關鍵的圖形,如何推導出答案?)我是憑學習的記憶。 我第1小題最後的圖形不會畫。( LM-IS-AS-AD模型在經 濟學中是否為很基礎的概念?一般經濟學教科書是否都 會提到?)是很基礎的概念,一般教科書都會提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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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