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加蓋違建等再審事件,聲請停
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 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第 18條第2項所明定。惟再審之訴倘已經裁判確定,即已無停 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等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兩 造間拆除加蓋違建等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包括97年度再易 字第26、83、113號,98年度再易字第23、103號,99年度再 易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現已由本院以99年度 再易字第37號事件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 定,請准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民執字第87364 號兩造間拆除加蓋違建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 。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上揭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 年4月20日以99年度再易字第37號裁判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 確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 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