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05號
TPHV,99,聲,105,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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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74年度上字第18200號
上 訴 人 蔣宗琪
      羅春香
      黃陳春密
      詹春燕
      侯幼惠
      劉超鵬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林世華律師
上 訴 人 劉羽屏
訴訟代理人 鍾雲芬
上 訴 人 賴枝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律師
上 訴 人 林素末
      蘇吳多美
被 上訴 人 南華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曾紀華
被 上訴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傳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李吉隆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富美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
月十七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訴字第八0一二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命上訴人侯幼惠給付利息、違約金超過以本金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零伍元為基數部分,命上訴人蘇吳多美給付管理費柒仟玖佰伍拾壹元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訴人侯幼惠蘇吳多美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蔣宗琪等上訴駁回。
上訴人侯幼惠蘇吳多美上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侯幼惠蘇吳多美各自負擔。
上訴人蔣宗琪等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蔣宗琪等各自負擔。
原判決所定利率計算標準,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廿九日起改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 ㈠蔣宗琪部分:⑴被上訴人在上訴中所主張之請求金額超過其 向原審起訴之範圍,於程序顯有未合。⑵上訴人所購買之攤 位,被上訴人迄未裝設瓦斯管、水電錶、自來水交付可供使 用之買賣攤位,故縱令上訴人拒付尾款,被上訴人亦不得請 求滯納金及利息。⑶上訴人均依被上訴人之指示辦理貸款手 續,被上訴人指上訴人之保證人拒絕對保,非事實上訴人否 認之。⑷上訴人已依被上訴人七十一年四月一日之通知辦理 貸款手續,且於七十四年七月九日取得貸款,撥付被上訴人 完畢,縱有貸款不完成之事,亦為七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以後 之事,被上訴人追溯至七十一年四月一日請求滯納金及利息 ,顯有未合。況滯納金係遲延付款之處罰,屬違約金性質, 被上訴人按日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亦嫌過高。⑸被上訴人 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通知上訴人時,於通知上明載利息零 ,足見上訴人未積欠利息。
侯幼惠部分:⑴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計算滯納金及利息之基 準為二七四、000元,原審以八十萬元計算顯有違誤,被 上訴人未聲明上訴,而於準備書狀亦記載計算基準為八十萬 元,顯與程序未合。⑵被上訴人曾於七十四年一月十七日通 知已辦妥貸款,復於七十四年四月廿六日表示終止辦理貸款 手績,故代辦貸款手續至被上訴人表示終止前,仍有效存在 ,被上訴人溯自七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請求滯納金及利息,顯 違契約終止之本質。
劉超鵬詹春燕黃陳春密羅春香部分:⑴上訴人等均無 拒絕貸款對保情事。⑵羅春香於七十三年七月二日,黃陳春 密於七十三年八月九日,詹春燕於七十三年五月四日,劉超 鵬於七十三年八月一日先後辦妥所有權抵押登記,而辦理貸 款抵押權登記依約應由被上訴人負責,非上訴人所得置喙, 被上訴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順利辦妥貸款手續,自 不能責上訴人負遲延之責,縱事後上訴人未完成貸款,係保 證人之問題,而發生終止之事由,亦僅自該事情發生之時起 ,始由上訴人負支付利息及滯納金之責,被上訴人溯自七十 一年四月十日請求滯納金等,顯違誠信原則。⑶被上訴人不 依買賣契約交付買賣標的物,又因可歸責於已定之事由,致 延期完成產權登記,應無權請求給付滯納金,倘認上訴人應 負遲延之責,即所請滯納金亦顯過高應予酌減。 ㈣賴枝祥部分:⑴本件買賣價金尾款十萬元之清償來源為銀行



之貸款,而銀行貸款依約由被上訴人代為辦理,因被上訴人 委託之代書,遲至七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始辦妥抵押權設定登 記,且被上訴人遲至七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始通知上訴人前往 世華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上訴人前往洽辦時,因銀行無理索 取百分之二之手續費,並要求上限計算之及放款利息,致無 法談妥,被上訴人遽而請求給付尾款及滯納金等,顯無理由 。⑵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應付之二十六期、二十七期價金計 十萬,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清償之,而抵押權之設定於上 訴人委託之代書至七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始辦妥,並於同年八 月十六日通知上訴人於七十三年八月廿五日至銀行辦理貸款 手續及繳納代書費,在此之前,上訴人從未接獲給付尾款之 通知,被上訴人主張自七十一年四月十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 給付滯納金,依法無據。縱屬有據,所請求之滯納金亦顯過 高。⑶上訴人並未欠任何管理費。
劉羽屏部分:⑴上訴人早於被上訴人起訴前即辦妥一切貸款 手續,並經催告被上訴人撥款,但為被上訴人所拒絕,其主 張上訴人拒不對保,顯非事實。⑵依買賣契約書第十一條逾 期部分之約定,係以通知交款日後第七天起算滯納金,然被 上訴人以通知交與貸款日後第七天起算滯納金,顯曲解約定 。⑶被上訴人在七十一年四月十日通知交屋時,房屋之隔間 等工程尚未完成。又以不簽交屋驗收單即不准貸款,而迫使 簽收,故交屋通知及交屋驗收單均不生效力。⑷被上訴人於 七十一年四月十日通知辦理貸款時,尚未將產權移轉與上訴 人,自不能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不生通知之效力。⑸被 上訴人於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向上訴人預收四個月貸款利息 九千八百一十七元,若認上訴人應負給付之責,亦應予扣減 。⑹代書費及管理費上訴人均已付清,被上訴人再予請求, 顯有不當。
林素末部分:⑴上訴人已依約辦妥貸款手續,因可歸責於被 上訴人之事由致未辦理撥款手續,自無違約可言,況被上訴 人迄未通知上訴人撥款。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指示以外之處所 送達通知,應不發生通知之效力。⑵上訴人已如期繳納管理 費,並無積欠情事。⑶上訴人之貸款手續因可歸責於被上訴 人之事由,致未完成,當無違約情事,被上訴人請求滯納金 ,為無理由,又被上訴人請求撥款係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上訴人未收到)其自七十一年四月十日請求給付滯納金, 亦有未妥,何況其計算亦嫌偏高。
蘇吳多美部分,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 書狀稱: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陳述⑴系爭貸款乃被上訴人怠於



督促代書趕辦及銀行鑑於建物粗爛無價不肯貸款,應不可歸 責於上訴人,自不負違約之責任。又被上訴至七十三年五月 間始將產權過戶與上訴人,所謂應自七十一年四月十日起算 滯納金,尤無理由。⑵被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5號異議人 甲○○ 住 99,RUE DE MONCEAU,PARIS 75008, France
併送達:台北郵政信箱117之317號
台北郵政信箱117之860號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本院94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關於異議人所提「異議、上訴、抗告、及聲請99.3.23閱全 卷(1)狀」(見異議人民國99年3月23日之書狀),其中本院 94年度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部分,已於94年5月2日確定, 則就異議人聲請抗告部分(另對本院94年度上字第85號判決 異議、上訴部分,於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說明之) ,自無須再為處理;本院僅就異議部分為處理。二、又本院94年度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之聲請人為「甲○○」 ,有該裁定可按,則本件之異議人僅為「甲○○」,合先敘 明。
三、異議人異議意旨雖略以:本件所涉問題涉及「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 」,請本院為創造性之闡釋、為創造性之補充、擴張或限縮 其規定之適用、為因應、符合現況之闡述、統一其見解加以 闡釋,及統一見解云云。惟查,異議人既對本院94年度聲字 第107號民事裁定部分提出異議,而本院94年度聲字第107號 裁定,係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為假處分,其聲 請應受裁定事項為:在本院94年度上字第85號確認決議無效 等事件確定終局前,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不得㈠以連記法、 或限制連記法、或通訊投票選舉理事、監事及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代表;㈡向異議人收取超過每月 新台幣(下同)300元之年費。經本院以台北律師公會於93 年9月9日召開之93年度會員大會會議記錄,通過決議之事項 為:台北律師公會九十、九十一、九十二年度歲入歲出決算 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基金收支表、財產目錄及九十一



、九十二、九十三年度工作計劃、歲入歲出預算書等事項, 未見全體出席會員曾無異議通過決議異議人所云之下列事項 :㈠依無記名單計法(一人一票)、無委託票及廢除通訊投 票之方式選舉;㈡每月向異議人及全體會員收300元年費。 且異議人復未提出相當之證據釋明之。是異議人所為本件緊 急假處分之聲請,顯與規定不符,而駁回異議人假處分之聲 請,有該裁定可考。經核本院上開裁定,並無須本院為創造 性之闡釋、為創造性之補充、擴張或限縮其規定之適用、為 因應、符合現況之闡述、統一其見解加以闡釋,及統一見解 之必要。是異議人對本院94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提出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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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華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