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9年度,484號
TPHV,99,抗,484,201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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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84號
抗 告 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慧明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歐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
1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鑑定費用屬訴訟行為須支出之必要費用 ,為法定訴訟費用範圍,當事人不得合意約定訴訟費用之範 圍。異議人(即本件之抗告人)於原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8 號損害賠償訴訟(下稱本案訴訟)中,既未就訴訟費用分擔 部分併同聲明不服,即應受確定判決拘束而不得再為爭執。 是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所提收據等資料,將鑑定費用列入訴 訟費用計算,依確定判決主文所諭知分擔比例確定數額,並 無不合,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法律並無禁止當事人合意約定分擔鑑定費 用。且本案訴訟中既由兩造合意選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下 稱科技大學)為鑑定機關,自得由兩造合意約定各自應分擔 之鑑定費,兩造與科技大學簽訂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 )已約定鑑定費之分擔,相對人應受拘束,爰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 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 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 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 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 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 照)。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 人預納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是關於訴訟程序進行所必需之費用,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命 原告、上訴人、抗告人或再審原告預納之,如命他造預納,



亦無不可(參照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上冊98年10月修訂8版 第302頁)。
四、經查,抗告人以相對人侵害抗告人所申請第203503號發明專 利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損害,並聲請原 法院「參照『法院指定司法院於民國(下同)93年6月29日 以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16881號函各高等法院與行政法院, 列出國立臺灣大學等55所專業機構』之標準,選任願意且宜 擔任侵害專利鑑定機構進行專業鑑定,鑑定費用由敗訴之一 方負擔。」(見原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8號卷,下稱訴訟卷 ,卷㈠第168-169頁),並由兩造當庭協商囑託鑑定機關之 順序,經原法院於94年11月7日囑託科技大學鑑定,囑託函 並說明鑑定費用應由抗告人先行墊付(見訴訟卷㈠第227- 228頁、卷㈡第24-25頁)。相對人並於95年3月31日向原院 陳明「鑑定費用係代墊性質,不應影響鑑定機關之公正性, 且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將來由敗訴之一方負擔。」(見訴 訟卷㈡第150之1、之2、165-168頁)。嗣雖經兩造與科技大 學約定鑑定費用由抗告人支付三分之二,相對人支付三分之 一,並由兩造與科技大學於95年11月間簽訂系爭合約書(見 訴訟卷㈡第173-251頁),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約定:「本案 專案研究費用,包括獨立項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80萬 元、附屬項鑑定費用165萬元,合計為345萬元。本專案由甲 方(即抗告人)提供丙方(即科技大學)研究費用,共計 230萬元整,由乙方(即相對人)提供丙方研究費用,共計 115萬元整。」(見訴訟卷㈡第246-247頁),惟此乃兩造於 訴訟外所為之另一契約行為,並不影響該鑑定費用為本案訴 訟程序進行所必需之費用,而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依前揭 裁定意旨,就該項鑑定費用之負擔仍應依本案確定裁判主文 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 原法院依此認本案訴訟之鑑定費用,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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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