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270號
TPHV,98,重上,270,201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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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辰○○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律師
  視同上訴人 申○○
        未○○
        壬○
        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辰○○
  視同上訴人 L○○
        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巳○○○
  兼癸○○之
  訴訟代理人 卯○○
  視同上訴人 徐健康
        地○○
        天○○
        乙○○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宇○○
  視同上訴人 亥○○
        H○○
        K○○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J○○
  視同上訴人 戌○○
        酉○○
        I○○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C○○
  視同上訴人 D○○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宇○○
        C○○
        E○○
  視同上訴人 午○○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M○○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N○○
  視同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O○○
  視同上訴人 戊○○
        庚○○
        己○○
        辛○○
        丑○○
        丁○○
        寅○○
        黃○○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玄○○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B○○
  視同上訴人 A○○
        宙○○
        G○○
        F○○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E○○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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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