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訴訟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被 上訴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被 上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癸○○ 己○○被 上訴 人 遠鴻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庚○○被 上訴 人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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