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97年度,171號
TPHV,97,重上更(二),171,201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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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長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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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