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4年度,98號
TPHV,94,建上,98,201004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世芳律師
上 訴 人 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
參 加 人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1/1頁


參考資料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