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世芳律師上 訴 人 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複 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參 加 人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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