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98號
TPHM,99,附民,98,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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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摩登行即黃麗玲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 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是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予以駁回。經查 本件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訴字第73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被告不服提起上 訴後,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在本院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是 該部分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原告係於前揭案件刑事訴 訟程序終結後,於99年4 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 ,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 訴訟,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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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