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1114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九十八年度
交聲字第三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 二日晚間十九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IT─三八五七號自用 小客車,行經宜蘭縣冬山鄉○○路○段三十七巷一弄二號路 段,因有汽車駕駛人倒車之時,倒車不注意行人及駕駛人肇 事致人受傷並逃逸之違規行為,經警查獲後製單舉發,爰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裁決書漏裁第三項),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 幣(下同)六百元、六千元元,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 等情。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一)依受處分人甲○○所述自承有自上 開路口退車,又經原審勘驗路口監視器光碟亦發現受處分人 甲○○有倒車出該巷口,而黃游阿珠因在宜蘭縣冬山鄉○○ 路○段三十七巷一弄步行遭擦撞受傷,亦據黃游阿珠證述在 卷,復有診書二張、手部受傷照片在卷可稽;(二)經原審 勘驗監視器光碟之結果,發現自黃游阿珠步行進入該巷弄時 ,至受處分人倒車出巷口總計二十三秒,除受處分人車輛外 ,均無其他車輛進出;(三)至黃游阿珠雖於警詢、偵查及 原審調查中所述情節不一,但就其所稱受傷確屬一致,則受 處分人既有上開可歸責之交通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機關依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條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 四項、第三項,裁處異議人罰鍰六百元、六千元,並吊銷駕 駛執照,一年內禁考,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因認原處分並 無違誤,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抗告意旨略以:(一)警方詢問證人即宜蘭縣冬山鄉一段三 十七巷口之監視器系統持有人黃文賜於警詢中稱:路口監視 影片之所以會有跳秒之情形係因為監視器是採異動錄影,也 就是說偵測到有人車經過才會開始錄影,沒有人車經過就會 停止錄影,所以才會有跳秒之情形,而本案宜蘭縣冬山鄉○ 段三十七巷口之監視器,與路口距離五十公尺,若採異動錄 影,監視器之感應非常靈敏,始能在五十公尺外就偵測到有 人車經過,始啟動錄影,且冬山鄉一段三十七巷於夜間有開
啟路燈二只,夜間光線明亮,監視器如何在光線明亮度充足 下在五十公尺外即感應到人車經過?在監視錄影帶中九十八 年七月二十二日十九時三十九分七秒至十九時三十九分八秒 ;十九時三十九分四十三秒至十九時三十九分四十五秒;十 九時四十一分十秒至十九時四十一分十三秒;十九時四十二 分二十二秒至十九時四十一分二十五秒,以上時間並無人車 ,監視器仍繼續錄影。且十九時四十一分零秒至十九時四十 一分四秒僅因休旅車燈光即開始錄影;十九時四十一分五十 八秒至十九時四十二分三秒一名身著黑色短袖上衣短褲之男 子,騎乘腳踏車在無車燈情況下從陰暗角落騎過來,監視器 皆有錄下影像足可證明監視器並非證人黃文賜所說為異動錄 影。故監視器之影片有跳秒情況,故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 日開公共危險庭時得到檢察官認為有調閱完整錄影片之必要 ,申請調閱完整影片,故該院以此監視器影片即認定除受處 分人之車輛外無其他車輛進出該巷口,於理不合。(二)自 證人黃游阿珠步行進入巷弄時,至受處分人車輛倒車至巷口 處共計二十三秒,查依黃游阿珠步行之速度,二十三秒之速 度早已遠離受傷倒臥處,勢難以證明係受處分人倒車至巷口 時,黃游阿珠在現場而遭受到貨車勾到短袖上衣而致受傷。 (三)依黃游阿珠之傷勢及手上所戴之玉鐲遭勾變形觀之, 應係外力所致而非單純跌倒,依檢方犯罪證據所述,是被告 車輛倒車勾黃游阿珠到的上衣導致,但受處分人的車輛並無 尖銳物可勾人,且貨車高度七十五公分處雖有勾子內彎但其 勾子無法導致黃游阿珠上手臂受傷,況且鐲子戴在黃游阿珠 手上,若受外力撞擊手鐲,手臂會擺動,而有所緩衝,無法 變形如照片所示,而黃游阿珠手鐲變形係因受傷後送醫,醫 生於治療時剪斷破壞所致,故無法以手鐲變形而認定受處分 人車輛有肇事。(四)黃游阿珠於警詢時稱:我要走路到媳 婦家時經過冬山鄉一段三十七巷與三十七巷一號路口被藍色 小貨車鉤子勾到我右手臂袖子整個人跌倒,右手臂受傷後整 個人昏迷了等語、於偵查中稱:當時有一輛小貨車勾到我短 衣袖後來我不醒人事,不知道怎麼跌倒等語、於地院證稱: 係右手袖子遭鐵鉤勾到等語,其前後所言不一致,且警方於 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採證貨車時,亦無發現貨車 有鐵鉤及改變車體之痕跡,故無法認定貨車有勾到黃游阿珠 。(五)黃游阿珠手鐲被勾到變形,並非黃游阿珠所述而係 黃游阿珠之子黃李良於偵查中所述,而黃李良並非目擊證人 所述自難採憑,又既認係認手鐲變形係外力所致,又認係受 處分人退車不慎致黃游阿珠受傷,顯然前後矛盾。(六)受 處分人並無肇事後逃逸之慌張舉動,又無開車加速離之情形
,受處分人與黃游阿珠鄰居,如知黃游阿珠受傷,受處分人 應無離開之情及動機等語。
四、經查:
(一)上開宜蘭縣冬山鄉○○路○段三十七巷一弄二號路口之監 視器錄影光碟,經原審勘驗結果:
1、其中十九時三十九分八秒即直接跳至十九時三十九分二十 三秒。
2、其中十九時三十九分四十五秒即直接跳至十九時四十一分 零一秒。
3、十九時四十一分十三秒即直接跳至十九時四十一分五十八 秒。
4、十九時四十二分二十五秒即直接跳至十九時四十二分三十 八秒。
此有原審九十九年三月十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詳原審卷第六 四),上開監視器錄影光碟顯有跳秒之情況,縱使該監視器係 採「異動錄影」,亦即偵測到有人車經過才會開始錄影,惟: 1、其中十九時三十九分七秒至十九時三十九分八秒。 2、其中十九時三十九分四十三秒至十九時三十九分四十五秒 。
3、其中十九時四十一分十秒至十九時四十一分十三秒。 4、其中十九時四十二分二十二秒至十九時四十一分二十五秒 。
以上時間並無人車,監視器仍繼續錄影,則是否係採「異動錄 影」,亦或係因監視器本身有跳秒之情況,是否即得採上開監 視錄影作為不利於受處分人之認定,即屬有疑。(二)次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 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 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其行為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 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詳最高 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六號判決意旨)、「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 逃逸罪,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 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故為逃逸,始足當之。若 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與本罪之 構成要件不合。是該條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 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 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詳最高法院九十五年 度台上字第七0七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六號 、第六八四六號判決意旨),是以刑法肇事逃逸罪,須行 為人主觀上就其行為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客觀上並
進而決意擅自逃離現場始足當之。查本件受處分人一再陳 稱黃游阿珠係其鄰居,其倘知悉黃游阿珠有受傷,勢不會 離開現場,則受處分人縱有倒車不注意行人之過失,然其 是否確有肇事致人受傷並逃逸之故意,即屬有疑。(三)末按一行為同時違犯刑法上及行政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之規定,處分機關及普通法院,固得各就系爭行為是否違 反行政法上及刑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逕自調查、認定 事實。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為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前段所明定;必也該項行為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始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此觀諸同條第二項規定自明。再依其立 法理由:「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 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 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 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 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 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 第一項但書規定。前述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 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少年事件)之裁判 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罰之疑慮,故第二項規定 此時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查本件受 處分人因肇事逃逸案件,雖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二 號、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九號案件對受處分人提起公訴 ,指受處分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 行為,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嫌,惟現原審 法院僅於九十九年三月十日分九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二號 案件審理中,根本尚未判決,更遑論已經確定等情,有上 開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詳原審卷第五七頁至第五九頁)及 受處分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 諸上開說明,受處分人必須有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所規定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之裁判確定者,始得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原審對此未加審酌本件是 否符合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定之,逕以受處分人 違規事證明確,維持原處分之裁罰,殊嫌率斷。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