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9年度,29號
TPHM,99,上更(一),29,201004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99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17日,其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