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398號
TPHM,99,上易,398,201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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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
58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83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二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向甲○○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捌佰元(給付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97年6 月18日起至98年3 月間,受僱 於宥撰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七堵區○○○路208 巷13 8 弄15號5 樓,以下簡稱:宥撰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 銷售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自97年10月24日起迄98年3 月5 日止,前往臺北 市文山區、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等地,向如附表 各廠商收取貨款後,未依規定繳回宥撰公司位於臺北縣泰山 鄉○○路53之2 號之辦公室,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將之侵占入己,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800 元(乙 ○○所侵占款項之客戶名稱、地址、收取日期及金額均詳如 附表一所示)。嗣因宥撰公司發覺有異,經清查乙○○經手 之帳款並詢問客戶核對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宥撰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



擾,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宥撰公司代表人甲○○於偵查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98年度他字第265 號偵查卷第9 頁至 第11頁),並有與附表一各編號收款紀錄相符之宥撰公司出 銷貨單影本各1 份及切結書2 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 2 頁、第14頁至第25頁、第26頁、第31頁至第36頁)。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又起訴書雖認被告於98 年3 月間侵占之貨款總額為81,500元等情,然此係以宥撰公 司代表人王玉玲於偵查中所提出之「A、被告侵占之已收貨 款」明細表(見同上偵查卷第12頁),記載該月份被告分別 向龍杰車業收款73,100元、向益鑫車行收款8,400 元加總所 得,惟實際上該月份被告向龍杰車業收得之款項僅60,000元 ,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且證人王玉玲於原審審 理時亦證述:「公司方面也無從查明廠商當時交給被告的貨 款實際上是多少,我們是從公司出貨的金額扣抵被告繳回來 的款項來推算,我們不知道被告實際取得的款項是多少,龍 杰車業曾經告訴我說被告以減價的方式來收取現金,減了大 約1 萬多元,所以被告實際收取6 萬元是可能的。」等語在 卷(均見原審卷第43頁),此部分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被告受僱於宥撰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及收取貨款等 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按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 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 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 「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 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 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而所謂之接續犯, 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 而為包括之一罪而言。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2次業 務侵占罪,其時間長達數月之久,且所侵占收取貨款之對象 、地點均不相同,顯非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而得成立包括一罪。又被 告前揭行為雖可認為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然刑法56條關於 連續犯之規定既於95年7 月1 日刪除不再適用,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回歸一罪一罰之原貌。準此,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 示22次業務侵占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原審認被告應成立接續犯云云,自有未合。(二)被告最 後一次業務侵占之時間為98年3 月5 日(即附表一編號第22 號)、另如附表一編號第16號、第17號、第19號、第20號之 客戶並非不詳,均有宥撰公司出具之上開出貨單在卷可稽( 見同上偵查卷第25頁、第31頁至第34頁),原審認被告侵占 時間係自97年10月24日起至98年3 月24日止,且如附表一編 號第16號、第17號、第19號、第20號之客戶名稱均不詳(即 原判決附表編號第18號),亦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被 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 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 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其素行尚稱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 公司之款項尚非鉅大,與其自始坦承犯行,饒有悔意,並與 宥撰公司達成和解,承諾賠償公司之損失(見本院99年度附 民字第45號和解筆錄),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犯罪後已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部分損失,另其家中尚有妻 子及3 名年幼子女待其扶養(見卷附之被告全戶戶籍謄本) ,被告受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並應 依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和解筆錄之意旨,向告訴人公司 負責人甲○○支付401,800 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附表 二所示),以勵自新。
五、本件雖為被告上訴,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而撤銷,依 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後段規定,本院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 決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70 條後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洪泰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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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取貨款廠商名稱│收款日期 │收款金額(新臺幣) │所宣告之刑 │
│ │、地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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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創通車業行 │97年10月24│28,500元 │有期徒刑柒月。│
│ │臺北縣板橋市民治│日 │ │ │
│ │街1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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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順泰車業 │97年11月13│4,25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永和市得和│日 │ │ │
│ │路233 之1 號 │ │ │ │
├──┼────────┼─────┼──────────┼───────┤
│三 │震泉車業 │97年11月18│10,25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永和市永元│日 │ │ │
│ │路14號 │ │ │ │
├──┼────────┼─────┼──────────┼───────┤
│四 │光輝機車行 │97年11月20│13,0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中正│日 │ │ │
│ │路429號 │ │ │ │
├──┼────────┼─────┼──────────┼───────┤
│五 │順泰車業 │97年11月24│28,000元 │有期徒刑柒月。│
│ │臺北縣永和市得和│日 │ │ │
│ │路233 之1 號 │ │ │ │
├──┼────────┼─────┼──────────┼───────┤
│六 │正煒機車行 │97年11月29│16,5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中和市南山│日 │ │ │
│ │路26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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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川吉車業行 │97年12月5 │14,4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中和市景新│日 │ │ │
│ │街133 號 │ │ │ │
├──┼────────┼─────┼──────────┼───────┤
│八 │合順機車行 │97年12月6 │20,5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互助│日以後之某│ │ │
│ │街30號 │日 │ │ │
├──┼────────┼─────┼──────────┼───────┤
│九 │復興車業公司 │97年12月12│23,000元 │有期徒刑柒月。│
│ │臺北縣中和市景平│日 │ │ │
│ │路132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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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尚億車業有限公司│97年12月19│6,25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民治│日 │ │ │
│ │街23號 │ │ │ │
├──┼────────┼─────┼──────────┼───────┤
│十一│全國車業行 │97年12月25│19,0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中和市國光│日 │ │ │
│ │街186 巷2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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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宏騏車業 │97年12月30│11,0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永豐│日 │ │ │
│ │街93號 │ │ │ │
├──┼────────┼─────┼──────────┼───────┤
│十三│東岐車業行 │97年12月31│9,75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長江│日 │ │ │
│ │二路280 之8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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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龍杰車業 │98年1 月7 │30,000元(出貨單各為│有期徒刑柒月。│
│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日 │8,000 元、22,000元,│ │
│ │路1 段284 號 │ │同日一起收款) │ │
├──┼────────┼─────┼──────────┼───────┤
│十五│宏騏車業 │98年1 月8 │33,000元 │有期徒刑柒月。│
│ │臺北縣板橋市永豐│日 │ │ │
│ │街93號 │ │ │ │
├──┼────────┼─────┼──────────┼───────┤
│十六│仟松車業有限公司│98年2 月10│16,5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長江│日 │ │ │
│ │路2 段128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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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忠車業行 │98年2 月10│37,500元 │有期徒刑柒月。│
│ │臺北縣板橋市中正│日 │ │ │
│ │路250 巷13號 │ │ │ │
├──┼────────┼─────┼──────────┼───────┤
│十八│來興車業有限公司│98年2 月19│2,0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新海│日 │ │ │
│ │路398 號 │ │ │ │
├──┼────────┼─────┼──────────┼───────┤
│十九│自興機車行 │98年2 月25│2,4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新海│日 │ │ │
│ │路387 號 │ │ │ │
├──┼────────┼─────┼──────────┼───────┤
│二十│世新車業行 │98年2 月26│7,6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中和市板南│日 │ │ │
│ │路114 號 │ │ │ │
├──┼────────┼─────┼──────────┼───────┤
│二一│龍杰車業 │98年3 月2 │60,000元(起訴書認定│有期徒刑捌月。│
│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日 │此部分收取之款項為73│ │
│ │路1 段284 號 │ │,100元,容有未恰,應│ │
│ │ │ │予更正)。 │ │
├──┼────────┼─────┼──────────┼───────┤
│二二│益鑫車行 │98年3 月5 │8,400元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縣板橋市縣民│日 │ │ │
│ │大道1 段64巷43號│ │ │ │
├──┴────────┴─────┴──────────┴───────┤
│收取貨款總金額:401,800元 │
└────────────────────────────────────┘
附表二
┌───────────────────────────┐
│給付方式:即如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和解筆錄意旨 │
├───────────────────────────┤
乙○○願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1,800 元,其給付方法│
│為: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8 日給付100,000 元(已給付完│
│畢)。其餘301,800 元自99年4 月12日起按月於每月12日前給│
│付15,000元,至給付完畢為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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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興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仟松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