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戊○○、庚○○、丙○○、卯○○、辛
○○、戌○○○、丑○○、寅○○、巳○○、壬○○、丁○○、
癸○○、甲○○、乙○○即李福章、未○○、李文峯、子○○、
午○○、辰○○、酉○○○(已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酉○○○之繼承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本案標的土地最新全部登記謄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即第174 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再「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民國98年9 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詎被告酉○○ ○於同年、月29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酉○○○戶籍謄本1 份在卷足稽;茲為查明酉○○○有無繼承人,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