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1號
ULDV,99,消債清,1,201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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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但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 元,且因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㈠陳明聲請人與香 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協商之過程?各提出之方案?聲請人 可負擔之協商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金額為何?並 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㈡聲請人與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協商期間或協商不成立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銀行(人)另 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 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㈢最近三個月內所申請之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清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綠色)、個人信用報告書(粉紅色)正本。㈣聲請人委任律 師之委任狀正本。㈤陳明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 法院請求登記,並提出相關證明。㈥陳明聲請人甲○○、配 偶郭錦色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 、薪資證明以及最近三個月內所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明細表。㈦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 內所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有交通工具行照影本。㈧ 受扶養人蔡名竣蔡名彥、蔡亦茹、配偶郭錦色之民國95、 96 、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內 所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㈨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及每月實際支出房租費用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 東房租簽收紀錄)及承租所在地址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正



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㈩承上,戶籍地址如與承租地 址不同者,應併提出戶籍所在地址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正 本。聲請人全戶目前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補助、教育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 提出有效之證明。陳明自97年01月0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 間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領取之時間、數額為何?98年01 月之後是否繼續領取該補助款?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匯款 存摺明細影本)以及相關證明資料。陳明聲請人聲請本件 清算前(至99年02月22日止)二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請列表說明)。聲請人甲○○、配偶郭錦色、受扶 養人蔡名竣蔡名彥、蔡亦茹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 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 95年01月0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 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 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權發生之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 樣回覆之)?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 標的?聲請前2 年(即至99年02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 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 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以聲請人甲○○、配偶郭錦 色、受扶養人蔡名竣蔡名彥、蔡亦茹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 、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提出聲請人之更生 償還計劃草案。據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除汽車一部之外 ,無任何收入…」。請列表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 費用(含扶養費)?並陳明如無任何收入,如何支付生活開 銷?並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等資料,前經本院於99年02月 25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通知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聲請費用1,000 元及補正上述資料,該裁定於99年 02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 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欠缺事項,致本院無從審核,揆諸 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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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