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49號
ULDV,99,司促,3449,20100413,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

法定代理人 邱傑勤
代 理 人 林一民
債 務 人 王蔡坐(即王清輝之繼承人)

王秋祥(即王清輝之繼承人)

王淑華(即王清輝之繼承人)

王速珍(即王清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48,501 元,及
其中87,373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秋發發支付命令,經查債
務人王秋發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
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
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