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2號
MLDV,99,司,2,2010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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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邱文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邱文東(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公司董事因事實或法律之因素致無 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 職權,而剩餘董事有消極不行使職權之事實等影響公司業務 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即得依上開規定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以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營運 狀況不佳,遭債權銀行聲請以本院97年度執字第2448號強制 執行事件,拍賣相對人坐落竹南科學園區之廠房及廠內大部 分機器設備,並於民國98年10月14日將上開廠房及機器設備 點交予拍定人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變更名稱為原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瑞公司),相對人部分未經強 制執行之資產設備則遺留在原廠區,原訂由雙方造具清冊陳 報本院後,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進行遺留物拍賣,但拍賣之前 仍得由相對人搬遷。嗣經多次磋商,拍定人原瑞公司願以總 價新台幣2,900 萬元價格向相對人購買上開剩餘設備,惟依 公司法規定,財產出售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或授權,然相對 人之董事長及多名董事均已辭卸職務,現僅餘1 名董事甲○ ○,無法行使董事會職能,且公司亦無監察人,無由召集股 東會選任董事長及董事。又上開設備係專供生產鋰電池用, 國內幾乎未有此舊設備之需求,僅能以一般廢物廢鐵出售, 或任其堆置損壞,且相對人已無廠房及其他主要機器設備, 已無可能利用剩餘設備再為生產營運,而搬遷、承租廠房堆 置、雇工看守上開設備亦需支付龐大費用;若由本院依遺留 物程序拍賣,不僅鑑價時間冗長,且拍賣價格亦必低廉,甚 至無人應買,對相對人將造成重大損失。查邱文東曾任相對 人營運支援中心協理,負責公司之總務、採購、廠務、生產



管理、物管、倉管等事物,現任相對人執行顧問,負責公司 善後事物處理,對相對人公司事務及資產狀況甚為瞭解,並 有意願擔任臨時管理人,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 選任邱文東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除董事甲○○外,並無其他董事,此觀卷 附變更登記事項卡(詳卷第6 至8 頁)即明。而相對人為股 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92 條第1 項規定,董事會之成員 不得少於三名董事,是相對人目前已無董事會存在,應堪認 定。相對人無董事會行使職權,確有致其權益受損之虞,依 法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 本院審酌邱文東曾任相對人營運支援中心協理,負責公司之 總務、採購、廠務、生產管理、物管、倉管等事物,現任相 對人公司執行顧問,負責公司善後事物處理,對相對人公司 業務應屬熟悉,並經本人確認簽署相對人公司職務要約函( 詳卷第12頁)等情,認以邱文東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允 當,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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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