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吳德有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慶豐商銀債
權)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2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
本院於99年03月26日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7 日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均具狀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未表示意見,依法即視為同意。則本件全體債權人均同 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以上有本院99年03月26日 苗院源民執睦98司執消債更21字第07630 號函、送達證書等 件在卷足憑。
三、據上,本院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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