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1號
MLDM,99,重訴,1,201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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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刑 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既遂罪、同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等罪嫌重大,所犯之殺人 既遂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等罪之最輕法定本 刑均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放火之住宅,係其與家人共 同居住之房屋,而與其共同居住之弟媳伍惠蘭、姪兒羅宏毅 又因火災而死亡,現實上被告顯已無法與家人同住,無住居 處所,恐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 月15日裁定執行 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並衡酌被告犯案情節、與被害人間關係及對於 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 月15日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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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