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7號
MLDM,99,易,27,201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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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續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及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00000000甲 (下稱甲女)係負責苗勝有限公司(下稱苗勝 公司)對於乙○○所營,位在苗栗縣大湖鄉○○村○○路45 號「千成行」超商之雜貨配送業務。乙○○於民國98年4 月 18 日9時30分許,在苗栗縣大湖鄉○○街7 號上開超商倉庫 內,利用甲女送七星牌香菸2 箱至該處之機會,意圖性騷擾 ,在倉庫1 樓的樓梯口,先向甲女告以「你晚上會不會想找 一個人抱妳睡覺,這樣不是比較好,妳男朋友會不會找妳做 愛,或是妳會去找他」等語騷擾甲女,甲女聽聞後並未答腔 ,乃走向倉庫鐵捲門口。斯時,乙○○則乘甲女不及抗拒之 際,從甲女背後擁抱甲女之腰部,並說:「今天要給我什麼 」等語,甲女見狀撥開乙○○之手稱:「不要這樣子,要給 你什麼,請你喝飲料就好了」等語後,再往該倉庫之外鐵捲 門口行走,乙○○旋即尾隨甲女之後,又上前接續擁抱甲女 ,復以性器官觸摸甲女臀部,並將甲女抱回倉庫內,且以客 語稱:「又不怕,好玩嗎!」等語,甲女則高喊:「不要」 ,乙○○乃將甲女放下,甲女未收貨款立即離開該處並說「 我是隨便讓你玩的嗎?」。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辯護人對於下列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的 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參99年1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 99年4 月6 日審判筆錄第18至20頁),且無違法取得或顯不 可信之情形,本院自得將之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存否之證 據,附此敘明。至證人丁○○、丙○○證述有關告訴人甲女 訴說被告乙○○如何對渠性騷擾之內容,係屬傳聞證據,自 無證據能力;但其等2 人所證述有關親身經歷及親眼目睹的 情節,自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二、被告乙○○否認有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犯行,辯稱:「我 從頭到尾沒有做什麼。那天是發生金錢價差的糾紛,雖然我 講話比較難聽一點,但是我們發生爭執,店裡的小姐也有看



到,且告訴人有拿飲料給大家喝,大家都有看到。當初若是 告訴人有告訴丁○○這件事情,他一定會陪著告訴人到我店 裡,怎麼會當天告訴人第2 次回來是一個人來呢?倉庫走廊 對面有一大堆人走來走去,且有時候有人進來看要買什麼東 西等,不定時對面有人坐在那裡聊天,且4 扇門全開,一扇 門大概3 、4 公尺寬,我們都從那裡送貨進去。」等語。三、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審理時結證稱:「(問:98年4 月18日 上午8 時許,你是不是送貨給被告?)早上我是先送到超商 ,然後被告叫我送到他的倉庫。」、「(問:倉庫是不是苗 栗縣大湖鄉○○街7 號這個地點?)對。」、「(問:你幾 點送到倉庫?)大概9 點半左右。」、「(問:是只有你一 個人過去?)對。」、「(問:你到的時候被告已經在那裡 了嗎?)是。」、「(問:還有其他人嗎?)沒有。」、「 (問:你到達時他叫你怎麼做?)我先將香菸搬到裡面,然 後他叫我幫他搬貨品上他的車。」、「(問:搬完之後呢? )他就用客家話說『ㄌ一ㄠ一下』【即為『在這邊停留一下 、玩一下』之意】。」、「(問:他說完這句話之後?)他 坐在倉庫樓梯那裡,開始講一些話。」、「(問:講什麼? )他說『晚上會不會想有人抱你一起睡覺』。」、「(問: 還有其他話嗎?)有,我不想回答他,他一直問。我一直閃 開他的話,但是他一直問,還說『男朋友晚上會不會去找你 ?還是你會去找他?』這樣的話。」、「(問:提示他卷第 400 號第7 頁,被告對你說的話是不是筆錄上第9 、10行的 話?)對。」、「(問:他對你說完這些話之後你做何反應 ?)我一直閃開這個話題,我走到門口,不敢看他,他就從 後面抱過來。」、「(問:他抱你之後你有什麼動作?)我 撥開他的手,叫他不要這樣子,旁邊沒有人,沒有人聽得到 。」、「(問:他的下體有頂到你嗎?)那是他第2 次把我 抱起來往裡面走的時候,我不知道,感覺怪怪的。」、「( 問:那你第一次被抱以後,你撥開他的手,被告接下來有何 舉動?)他抱著我跟我說今天要給他什麼,我說要給你什麼 ,請你喝飲料就好了。」、「(問:之後還有說什麼?)第 1 次他有說不要叫那麼大聲,我要往外面走,他把我整個抱 起來走向裡面。第2 次他用客家話說『又不怕,好玩嗎』。 意思是說沒關係,不用怕,好玩而已、、、」、「(問:你 說完這句話後呢?)他把我放下來一邊講上開那句話,我就 回答我是隨便讓你玩的嗎?接下來我的錢沒有收就走了。」 、「(問:你在偵查中說他有頂你的下體,是第2 次他把你 抱起來的時候嗎?)對。」、「(問:從你到倉庫到你離開



倉庫,這中間除了你與被告之外還有其他人嗎?)沒有。」 、「(問:離開倉庫後你去哪裡?)我開車到大湖鄉○○街 那邊打電話給丁○○。」、「(問:跟丁○○說什麼?)我 說我好想哭,他問我怎麼了,我就跟他講我去倉庫下貨,乙 ○○對我做的這些事情。」、「(問:丁○○有跟你說什麼 嗎?)他就跟公司講。」、(問:跟他通電話後,你還有再 回到被告的商店嗎?)有。」、「(問:回去商店做什麼? )收貨款。」、「(問:那時候商店裡面有誰?)櫃台有一 個老闆娘,小姐在整理貨,我到他的小辦公室收錢時,那個 小姐有進來。」、「(問:被告有回來他的商店嗎?)有, 是大概12點多才過去的。」、「(問:你離開倉庫大概是幾 點?)10點出吧。」、「(問:後來為什麼你又想要回到他 的商店?)因為他已經有兩箱香煙的錢沒有給我,還有之前 的貨款,總共4 箱香煙的貨款,共113060元,沒有收到會被 公司罵。」、「(問:你回到商店遇到被告,他有作任何表 示嗎?)我不想跟他講話,也沒有跟老闆娘說,我自己跑去 冰箱拿兩瓶咖啡,我把錢放在桌上付錢後就進去收錢。」、 「(問:你收到帳之後就走了?)對。」、「(問:你什麼 時候跟丙○○說這件事情?)禮拜一上班的時候,98年4 月 20日下午。」、「(問:你怎麼跟丙○○說?)我說我在大 湖派出所,他問我怎麼了,是不是被人搶了?我說不是,是 4 月18日發生的事情。」、「(問:你用電話告訴他的?) 對。」、「(問:之前與乙○○有沒有什麼過節?)沒有。 」、「(問:提示他卷第24頁及本院卷99年1 月26日書狀證 物一照片,倉庫的外觀、地點、四周是否如照片所示?)是 ,但當時倉庫的鐵門並不是全部打開的。」、「(問:這倉 庫是不是在騎樓外面設有鐵捲門?)光是樓梯正對著鐵門, 那兩扇是關著的,但是事後拍的照片上『辯護人庭呈』與當 時的情況不相符,不是這樣的。」、「(問:你說正對著屋 內的門,當時你在倉庫時鐵門是關著的,其他鐵門是開著的 嗎?)那裡『騎樓外』有好幾扇鐵捲門,好像只有開兩扇左 右,其他是關著的。」、「(問:你當時在倉庫是白天嗎? )對。」、「(問:當時的天候如何?光線如何?是晴天還 是雨天、陰天?)晴天吧。」、「(問:有出太陽嗎?)我 忘記了。」、「(問:你當時在倉庫時,在那邊的穿著為何 ?)我每天只要上班都是穿制服。」、「(問:請描述你的 制服形狀?)我一定穿牛仔褲,制服是密不通風的,材質是 棉、尼龍混合的。」、「(問:你在倉庫時有下兩箱貨,你 也有幫忙搬貨,你在那裡待大概多久?)差不多半個小時。 」、「(問你剛才說你有跟被告在屋內的走道上談話?)對



。」、「(問:你剛才也有提到被告有如同你說的問你男友 會不會找你,被告知道你男友是誰嗎?)他知道。」、「( 問:除了你剛才回答檢察官問你,你說被告跟你說性騷擾的 部分外,你們在倉庫期間,有沒有聊到你男友之近況及工作 情形等內容?)我一直在推託被告所有的問話,他一直問, 他的目的要幹嘛?這都是我個人的事情,還把我抱起來,他 要幹嘛?」、、、「(問:你說被告有對你作這些動作,是 在你搬貨的過程中,還是你已經搬完了?)早就搬完了,他 一直跟我說『ㄌ一ㄠ一下』,但是早就搬完了,他為什麼一 直騙我。」、「(問:你除了98年4 月18日當天有去『千成 行』倉庫外,之前是不是也有送貨到他的倉庫過?)之前很 久了,被告也會叫我去他的倉庫搬飲料什麼的,我都推掉。 」、「(問:之前有沒有去過?)之前有去過,很久了。」 、、、「(問:你在中午到超商時,你們那時候有沒有與被 告爭執或是談論關於香菸售價的問題?)你認為我有閒工夫 與他說話嗎?我收錢之後就走了。」、「(問:請針對問題 回答?)我剛才就說了,我根本不想跟他說話,他之前就一 直吵香菸賣他一條540 元,但這個價格根本不能做,我就是 一條545 元,最後被告也同意這個價格,所以我才賣香煙給 他。」、「(問:被告付你貨款,是否有要減少1000元,你 認為這1000元是你應該要收的貨款,所以你把他收走?)你 認為這1000元是我的還是公司的?」、「(問:請你回答我 的問題?)這1000元是公司的,我一定要收回去。」、「( 問:提示他卷第37頁之估價單,你在4 月18日第2 次回到超 商,是不是要收估價單的這個款項?)對」、「(問:這部 分是不是被告的超商向你訂4 箱香菸,前面已經送兩箱了, 當天再送兩箱過去?)對。」、「(問:被告當天在超商內 付給你113060元後,被告有沒有告訴你今後不用再來他的超 商賣香煙,他也不會透過公司買菸酒?)他沒有講。」、「 (問:你會提出本件對被告性騷擾的告訴,是自發性的由你 個人提告?還是有受到你男友或是家人的影響?)我家人不 知道,是事後才知道的。我一個女孩在外面工作不辛苦嗎? 我為什麼在職場上受欺負?我提出告訴就是為了公道而已, 我沒有錯。」、「(問:提示他卷第4 頁第8 行及第26頁倒 數第3 行,你都一再說明,你會去報案是你男友的鼓勵才提 告,你書狀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我男友因為我天天哭, 才鼓勵我去報案的。」、「(問:提示偵卷第10頁照片,案 發當天乙○○是在照片上的哪個地方,對你說『晚上會不會 想找一個人抱你睡覺,這樣不是比較好,你男朋友會不會找 你做愛,或是你會去找他』等言語?)對,他說話時是坐在



下方照片樓梯大概從下往上第2 階,他的腳踩在地面。」、 「(問:你剛才說被告第一次從後面抱你的時候,是在上開 照片中的什麼地方?)第一張照片正對樓梯前面的那個鐵捲 門前,鐵門是關著的。」、「(問:就是在騎樓裡面?)對 。」、「(問:你剛才說被告在你往外走時,第2 次從後面 抱住你的腰部,往倉庫裡面走,是在什麼地方?)也是在騎 樓。」、「(問:你剛才說被告第2 次從你的後面抱住你時 ,你有喊叫,還記得你喊什麼嗎?)就是『不要』(客語) 聲音還有再更放大。」、「(問:說完之後呢?)他放下後 就說『又不要緊,好玩咩』(客語)」、「(問:然後你就 離開倉庫嗎?)我聽到這句話生氣,就邊走邊用客家話說『 我隨便給你玩的嗎』。」、「(問:你在案發當天或是之前 ,有沒有向被告的超商推銷用紅酒搭配香煙?)是公司叫我 賣的,公司有一個額度,叫我去賣,但是被告沒有買。」、 「(問:你是因為一條香菸545 元,及一條540 元,這中間 5 元的價差,前後合計4 箱產生1000元的金額,與被告之間 有爭執,你因為不愉快才告他嗎?)不是這樣子。因為之前 兩箱的香煙錢已經向公司報出去了,案發當天的兩箱是拿現 金的。」、「(問:你案發當天中午12點左右回去超商向被 告拿113060元,是包括4 箱香煙的錢嗎?)對,被告當天中 午把錢拿在手上一直算,算了就只有給我112000而已,我坐 在那邊算錢,他手上拿著1 千元要往外走,我才向他拿回來 。我想被告得不到我的身體,連這1 千也要拗起來是怎樣, 這也是我要拿回給公司的。」、「(問:60元呢?)就算了 ,自己付。」、「(問:提示他卷第8 到9 頁、第21到22頁 、第26頁、第35頁,你在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你的陳述狀 所述是否實在?)都實在。」、「(問:在98年4 月18日案 發當天中午時,你與被告收了113000元,被告還有沒有欠你 或是公司任何貨款?)都沒有。」等語(參審卷99年3 月16 日審判筆錄第3 至16頁)。
㈡是由證人甲女上述證詞,參酌卷附苗勝公司- 千成帳款明細 表、估價單、繳款單、現金收入繳款明細表各1 份、照片2 張(參98年度他字第409 號卷第36至39頁,98年度偵字第26 82號卷第10頁)所示,可知其係證稱擔任苗勝公司的業務員 ,被告乙○○經營千成行係其客戶,其於98年4 月18日9 時 30分許,送七星牌香菸2 箱至千成商行位於苗栗縣大湖鄉○ ○街7 號倉庫,並幫被告乙○○搬運一些物品。搬運完畢後 ,被告乙○○坐在倉庫1 樓樓梯,腳踩在1 樓地面,向其說 「你晚上會不會想找一個人抱妳睡覺,這樣不是比較好,妳 男朋友會不會找妳做愛,或是妳會去找他」等語。其聽聞後



並未正面回應,乃走向倉庫鐵捲門口。被告乙○○於此時從 其背後擁抱其腰部,並說:「今天要給我什麼」,其見狀撥 開乙○○之手稱:「不要這樣子,要給你什麼,請你喝飲料 就好了」等語後,再往該倉庫之外鐵捲門口行走。被告乙○ ○再度尾隨其後上前擁抱其之身體,並以性器官觸摸其臀部 ,並將其抱回倉庫內,且以客語稱:「又不怕,好玩嗎!」 等語,其則高喊:「不要」,被告乙○○將甲女放下,其未 收貨款立即離開該處並說「我是隨便讓你玩的嗎?」。其離 開上址後開車到苗栗縣大湖鄉○○街,打電話予丁○○說其 好想哭,丁○○問其怎麼了,其即說為被告乙○○性騷擾情 事,丁○○建議其告訴公司此事。嗣於當日中午12時左右, 其至苗栗縣大湖鄉○○村○○路45號「千成行」,向被告乙 ○○收貨款,連同先前2 箱香菸及當日香菸,共收了113000 元。在收款時,被告乙○○先交112000元給其,另拿1 張1 千元現鈔往外走,其即把該1 千元拿下,因為此1 千元亦係 要交回公司的款項,其將自被告乙○○處收取的貨款繳回公 司。當日中午其自千成行冰箱拿了2 瓶咖啡在櫃臺上,並付 完帳請千成行之人喝飲料,隨即離開該處等情。 ㈢證人丁○○證稱:「(問:你與被害人是什麼關係?)之前 苗勝公司的同事。」、「(問:在98年4 月18日他有跟你說 被人家性騷擾嗎?)有。」、「(問:經過是如何?)那時 候我是跑她的隔壁區,早上時她打給我說被人家性騷擾,且 一直哭,我問她在哪裡,她跟我說在哪裡,我就過去找她。 」、「(問:你們是約在哪裡見面?)約在大湖鄉的自由聯 盟附近。」、、、「(問:有沒有說怎樣性騷擾?)我忘記 了,但她說一下就一直哭,我叫她先別哭,打給公司、、」 、「(問:那天你們碰面之後,被害人後來有沒有再去被告 的商店收錢?)我不知道,那時被害人情緒不好,我就沒有 問太多了,我只有叫她打回公司。」、「(問:你們大概幾 點分開?)大概12點多吧。」、、、「(問:後來你回家嗎 ?)我繼續跑我的線,我的路線是在被害人隔壁區,我叫她 有事再打給我。」、「(問:她那天是不是情緒都很不好? )那天之後的好幾個月她的情緒都不穩定,常常會哭。」、 「(問:她之前會這樣嗎?)之前不會。」、、、「(問: 在去年2 月份時,你有沒有曾經與告訴人及你們歐組長為了 你們公司要配銷紅酒及香煙的事情,到過被告的商店談論關 於紅酒及香煙銷售的問題?)我有去過,但不知道是不是這 個原因,因為那家店不是我的業務。」、「(問:是否記得 被告的商店與告訴人有過關於紅酒的爭執?)我知道他們曾 經有過這樣的爭執。」、「(問:你與告訴人的互動為何?



)她有什麼事都會跟我講,不管是工作上還是生活上,因為 我跑她的隔壁區,所以比較近。」、「(問:提示偵續卷第 9 頁,你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實在。」、「( 問:你與被告有沒有金錢或是恩怨?)沒有。」等語(以上 參審卷99年3 月16日審判筆錄第18至22頁)。是由證人丁○ ○的證詞,可知其係證稱甲女係苗勝公司的同事,其業務範 圍在甲女的隔壁區,甲女於98年4 月18日上午打電話給其, 通話中甲女一直哭稱被性騷擾,其與甲女約在苗栗縣大湖鄉 自由聯盟附近見面,其發覺甲女情緒不好,要求甲女打電話 回公司,其則繼續跑業務路線,請甲女有事再打電話給其。 此事之後,甲女經常情緒不穩定,也常流淚,以前不曾如此 等情。
㈣證人即苗勝公司負責人丙○○證稱:甲女於98年4 月20日左 右某個星期一下午5 時許回到公司,較甲女平日約3 時許回 到公司晚,伊詢問甲女為何如此,甲女稱去派出所報案,因 甲女被店家千成行性騷擾,甲女於訴說此事時有流淚。伊向 甲女表示以後不用過去,派另1 個男性業務員去。98年4 月 間,公司給業務員1 條七星香菸的價格為545 元,業務員一 般給店家的價格約為550 元,公司是算毛利制的,業務員的 收入除底薪外還有績效獎金,業務員應該會將績效獎金抵扣 或回饋給客戶。於99年1 月5 日,被告乙○○打電話給伊, 請伊以經理的身份,居中協調被告乙○○與甲女和解。隔天 伊透過甲女較為要好的同事,轉達甲女能否將此事和解,甲 女於星期日打電話告知伊要與被告乙○○吃飯當面談,99年 1 月11日伊做東在苗栗市○○路京饌餐廳請雙方吃飯,當日 苗勝公司包括伊及甲女在內有6 人到場,及被告乙○○、乙 ○○的同學,暨甲女的3 位男性友人。餐會時被告乙○○向 甲女說對不起並道歉,但甲女未表示如何和解,且於餐會開 始不久後即離去,亦未談論到什麼事等語(參審卷99年4 月 6 日審判筆錄第3 至9 頁)。
㈤觀諸告訴人甲女、丁○○、丙○○之上述證詞,復參酌甲女 98年4 月20日警詢筆錄(參同上他卷第21至22頁)、現場照 片2 張(98年度偵字第2682號卷第10頁)所示,可證千成行 倉庫的最外部係為鐵捲門,鐵捲門內的走廊、騎樓處,均堆 有貨物,面對鐵捲門最右側往前之處即為1 樓樓梯口,甲女 於98年4 月18日上午10時許左右離開千成行上述倉庫後,有 打電話告知證人丁○○為被告乙○○性騷擾,復於大湖鄉自 由聯盟超市附近見面,甲女於當時情緒低落、哭泣流淚。於 當日後,甲女經常情緒不佳、流淚等事實。甲女於98年4 月 20日下午4 許至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報案陳述



為被告乙○○性騷擾經過後,於當日5 時許,因較平日晚返 回公司,經證人丙○○詢問後,甲女方告知證人丙○○因為 被告乙○○性騷擾至派出所製作筆錄,且於陳述上情時流淚 等事實。是由告訴人甲女於98年4 月18日10時許離開千成行 倉庫後,先後向證人丁○○、丙○○敘及為被告乙○○性騷 擾時,均情緒低落、流淚哭泣,之後亦常情緒不佳、流淚等 情觀察,再參照甲女於審理時作證敘及被告乙○○在倉庫1 樓樓梯處對其所說的言語等情時,仍不禁潸然落淚等情(參 審卷99年3 月16日審判筆錄第4 頁),實與遭受性侵害、性 騷擾之人,因該等情事所產生的創傷症候群相同,由此足證 甲女證述其於上述時地,為被告乙○○以上述言語騷擾後, 繼而在不及抗拒之際,被告乙○○先自後兩次擁抱其身體, 並於第2 次擁抱之際以性器官觸摸其臀部等情為真實可採。 ㈥證人即千成行員工戊○○證稱98年4 月18日當天甲女到店裡 兩次,第1 次於上午9 時許近來問伊老闆在哪裡,伊稱老闆 在倉庫,甲女即去倉庫。第2 次於10點快到11點左右到店裡 收完錢出來櫃臺,表示要請伊等喝飲料,即到後面冰箱拿3 瓶飲料,到櫃臺結帳,飲料放在桌上付完錢就走了。平常如 果店裡跟甲女進較多的香菸時,甲女會請員工喝飲料等語( 參審卷99年4 月6 日審判筆錄第10至13頁)。證人即千成行 員工己○○證稱於98年4 月18日上午11時左右看見甲女自倉 庫回到店裡,伊知道甲女當日是要來下貨。甲女與平常一樣 到店裡要菸錢,與老闆乙○○因講價錢的問題有爭執,但未 爭吵,當天甲女要離開時,有請伊喝飲料,平常甲女偶爾會 請伊喝飲料等語(參審卷99年4 月6 日審判筆錄第14至17頁 )。是由證人戊○○、己○○的上述證詞觀察,可見甲女在 與千成行業務往來期間,有請千成行員工喝飲料之舉,98年 4 月18日中午12時許前後,亦有請千成行的員工喝飲料等事 實。由此益見甲女證稱被告乙○○於上述倉庫自後擁抱其身 體且稱:「今天要給我什麼」之際,甲女將被告乙○○的手 撥開,回答稱:「不要這樣子,要給你什麼,請你喝飲料就 好了」等語等情為真。
㈦至被告乙○○及辯護人辯稱:
⒈甲女於98年2 月間向被告乙○○強力推銷進口紅酒,方能 搭配甲女所銷售苗勝公司香菸的配額,經被告向苗勝公司 、販售七星香菸總公司傑太公司詢問、投訴後,甲女至千 成行哭鬧、耍賴近1 小時,後由苗勝公司的主管人員出面 與被告協調後,紅酒搭配香菸配額之事方落幕。 ⒉98年4 月15日另一家公司業務員至千成行推銷七星濃菸1 條540 元,適甲女到場,因甲女1 條為545 元,三方協調



後,被告乙○○僅同意1 條540 元的價格向苗勝公司買4 箱(1 箱50條,4 箱200 條,1 條價差5 元,4 箱為1 千 元),甲女於98年4 月18日前1 、2 日先將2 箱七星濃菸 送至千成行,於98年4 月18日再送2 箱。因甲女向被告乙 ○○收貨款時,仍為545 元1 條,被告乙○○乃向甲女表 明甲女不用再來店裡,亦不會向甲女購買香菸等語。 ⒊被告乙○○接獲大湖派出所員警電話前往製作筆錄前,有 不明男士打電話給被告,要被告拿錢出來解決,否則要告 死被告。被告至派出所製作筆錄,在門口即有不明男子向 被告稱要不要拿錢出來處理,並進入派出所稱要整死被告 、告死被告,經警制止方離去。99年1 月11日前苗勝公司 丙○○提議由其出面當公親,希望甲女、被告各退一步和 解,當日由被告做東相約於苗栗市○○路京饌餐廳碰面, 甲女偕同3 名男子到場,其中1 名綽號「光享」男子拍桌 並向被告厲聲稱「就這樣想和解,你想的太容易」,隨即 與甲女離席,嗣經聯繫該名男子後,方知該名男子受委託 喬事情,並稱:「告訴人講要被告拿出1 百萬元,否則什 麼都別說」。
⒋甲女對於本案被性騷擾的事實應該都記得很清楚,其於警 詢、偵查時證稱被性騷擾的地點係在倉庫內,但其於審理 時係證稱在樓梯前騎樓,然騎樓是在房屋外,外面還有一 道鐵捲門,先後證述的地點不符。
⒌千成行倉庫對面有住家,人來人往,案發當日鐵捲門打開 ,附近鄰居、行人均可清楚看見騎樓之狀態,被告不可能 於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對甲女為性騷擾。
⒍甲女提出本件性騷擾的告訴,實有誇大渲染之虞,甚至扭 曲當日的經過與情形,是否別有所圖、心懷不軌、另有隱 情。
㈧然查:
⒈證人戊○○、己○○雖均證稱甲女於98年4 月18日中午至 千成行向被告乙○○收取貨款時,神情與平日相同,並無 異樣等語。惟查,甲女於當日離開千成行倉庫後,隨即以 電話與證人丁○○告知被性騷擾且哭泣等情,已如前述。 甲女於當日10時許離開遭性騷擾的場域,且與同事訴說上 情並哭泣,讓自己抑鬱的情緒稍微宣洩後,為收取貨款的 公事,再度踏入千成行向被告乙○○收取應收貨款,斯時 ,情緒較為穩定,實在情理之中,自不能因證人戊○○、 己○○的上述證詞,遽認甲女證述為被告乙○○性騷擾等 情為虛。換言之,渠等2 人的證詞,不足以作為對被告乙 ○○有利的認定。




⒉證人丙○○證稱伊有要求業務員要有紅酒業績,98年2 、 3 月時給業務員設定業績數量,不曉得業務員他們是以何 種方式,後來甲女有跟伊提起向千成行推銷紅酒此事,伊 說店家不要,就不要硬塞給店家。伊想一些業務員在店家 難免有爭執,伊不會在意這些事情等語(參98年度偵續字 第58號卷第10頁,本院審卷99年4 月6 日審判筆錄第4 頁 )。證人戊○○證稱甲女曾向千成行表示香菸要漲健康捐 ,公司要限配香菸,如果有下紅酒的話,香菸可以多配一 點,但伊說不要賣紅酒,已經有那麼多紅酒了,紅酒賣不 出去,伊只要七星而已,結果甲女說那是公司規定的,不 相信的話可以打電話去公司等語(參審卷99年4 月6 日審 判筆錄第12頁)。是由證人丙○○、戊○○之上述證詞, 可知係證人丙○○於98年2 、3 月份,要求苗勝公司業務 員要有紅酒業績,且設定業績數量。告訴人甲女雖有向千 成行推銷紅酒,但因千成行表示不需要紅酒,並向苗勝公 司反應,證人丙○○即向甲女表示店家不要紅酒,就不要 推銷給店家,千成行亦未向甲女訂購紅酒,甲女亦未再向 千成行推銷紅酒等事實。
⒊再徵諸證人甲女的上述證詞、被告乙○○陳稱98年4 月18 日當日業將苗勝公司的貨款全數清償並交付現金予甲女等 語(參審卷99年4 月6 日審判筆錄第22頁),復參考卷附 苗勝公司- 千成帳款明細表單、繳款單各1 份(參98年度 他字第409 號卷第36至37頁)所示,可知在上述紅酒推銷 事件後,千成行繼續向苗勝公司進貨,有關業務接洽、進 貨、送貨、收取貨款等事宜,苗勝公司的業務員仍是甲女 等事實。由此可見,在紅酒推銷事件之爭執後,甲女與被 告乙○○間的業務往來正常,並無異狀,尚不能因此次的 爭執,認甲女有誣陷被告乙○○的動機。
⒋復斟酌卷附的苗勝公司- 千成帳款明細表單、繳款單、繳 款單、現金收入繳款明細表各1 份所示,再斟酌被告乙○ ○陳稱98年4 月18日已結清貨款,並未積欠苗勝公司任何 款項等語,及考量證人丙○○證稱公司給業務員七星香菸 每條的價格為545 元等語,可知甲女於98年4 月15、16、 17、18日,均有向千成行收取現金的情形,七星濃菸每條 價格為545 元,苗勝公司98年4 月18日應收貨款為113060 元,且於當日業由甲女收訖等事實。由此足證,證人甲女 證稱銷售與被告乙○○的七星濃香菸為每條545 元,從頭 至尾即係此價格,當日收取的貨款全部是要繳回公司,且 均繳回公司等語屬實。是被告乙○○辯稱甲女口頭答應每 條七星香菸售價為540 元,嗣後又硬要收545 元等語為虛



,不足採信。
⒌再衡諸甲女於98年4 月18日中午,既已將被告乙○○即千 成行的應收貨款收訖,被告乙○○並無積欠苗勝公司任何 款項,甲女自無因被告乙○○積欠貨款心生不滿,憤而誣 陷被告乙○○的可能。雖被告乙○○陳稱於98年4 月18日 中午於千成行向甲女表示,甲女以後不要再到千成行,不 要再跟甲女訂購香菸等語,證人戊○○亦證稱此情。然就 一般商店與業務員間的業務往來觀察,彼此間就進貨與出 貨的價格,有所折衝、協調,業務員拉高出貨價,商家壓 低進貨價,事屬平常。而被告乙○○、告訴人甲女2 人間 ,就每條七星濃菸係545 元或540 元進貨,本屬有協商、 談判的空間,相對於業務員而言,爭取愈多的商家,對於 其業績一定有正面的幫助,亦即其收入因商家數多、業績 良好而增加,商家對業務員而言,實係其衣食父母之一, 衡諸常情,業務員實無冒著失去客戶、誣告重責之風險, 而誣陷商家的可能。準此,告訴人甲女自無因香菸價格之 歧見而誣陷被告乙○○的可能。
⒍甲女於警詢、偵查時係證稱被告乙○○係在上開倉庫內, 對其為上述性騷擾之犯行。觀諸卷附照片2 張、辯護人提 出的照片11張(參審卷99年1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之後, 辯護人刑事準備書狀證一)所示,可知該倉庫有騎樓,騎 樓外為鐵捲門,係屬該倉庫的最外部。而證人甲女於審理 時證稱案發時在1 樓梯前方的鐵捲門係關著,並非如辯護 人提出的照片是打開。當日有兩扇鐵捲門打開,兩扇係關 著的等語(參審卷99年3 月16日審判筆錄第8 至9 頁)。 準此,當前述倉庫1 樓樓梯口前面的兩扇鐵捲門關著時, 該騎樓即屬於倉庫內,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時有關其被 性騷擾地點之證述,與審理時的證詞相符,並無不一致, 辯護人此節辯護意旨容有誤會。至辯護人辯稱案發當日上 述倉庫鐵捲門係打開等情,但本院遍查全卷,並無相關證 據足資佐證,辯護人此節辯護意旨,尚不能遽信,自不能 作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⒎至被告乙○○辯稱告訴人委託他人向其要求1 百萬元賠償 金乙節。茲因本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被告之上述 陳述,尚不能遽信。退步言之,縱告訴人甲女有委託他人 要求被告乙○○賠償金錢,亦不能以此而遽認告訴人甲女 係為獲取賠償金而誣陷被告。
㈨綜上,被告之上述辯解,無非臨訟卸責之詞,辯護人的辯 護意旨不能作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或容有誤會,均不足為 採。此外,復有苗勝公司- 千成帳款明細表、估價單、繳



款單、現金收入繳款明細表各1 份、照片2 張在卷可考, 其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乙○○所為,係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及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乙○○於上址,先後兩次乘被害 人甲女不及抗拒之際,自後擁抱甲女之腰部,再自後擁抱甲 女之身體及性器官觸摸甲女臀部,係基於同一意圖性騷擾之 犯意,為完成同一性騷擾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 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為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僅 成立一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及觸摸其臀部 之行為罪。本院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欲,竟趁被害人不及 抗拒之際,任意擁抱其身體,並以性器官觸摸其臀部,不尊 重個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且將使被害人在心理上產生恐 懼感,甚而影響其日後部分之日常生活,行為實屬不該。復 考量其於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 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299 條第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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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苗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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