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36號
HLDV,99,司養聲,36,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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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許俊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
   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生父許俊哲同意被收養人出養之公證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
  )詢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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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