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84號
TTDV,99,司促,1884,2010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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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84號
債 權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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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