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家上字,105年度,3號
KMHV,105,家上,3,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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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媛琪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錫威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七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倒數第五行關於「該條第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該條第二項」;第七頁第十四行關於「十年共二百五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年共二十五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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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