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65號
TNDV,99,補,165,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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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註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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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