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註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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