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10日起 至130年1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5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0年10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有一 期未如期給付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11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628,4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 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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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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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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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歸仁鄉 ○○○○段│473-2 │建│83.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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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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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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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台南縣歸仁鄉│台南縣歸│2層樓房 │42│42│85│平│全部│
│ │0 │武東村武東一│仁鄉刣豬│加強磚造│.9│.9│.8│方│ │
│ │ │街48巷11號 │厝段473-│ │3 │3 │6 │公│ │
│ │ │ │2地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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