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9年度,85號
TNDV,99,司家聲,85,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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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4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本院合議庭 以98年度家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 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205、2 05-3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170 巷5號之建物,暨坐落於臺南市○區○○段229-21地號 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112號6樓之3 之建物。上開土地及建物分別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各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320萬元,以為 被繼承人乙○○向其借款之擔保。現因上開債權人對被 繼承人乙○○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分別 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2081號、99年度司 執字第1317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因被 繼承人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 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 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 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 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547萬9,070元,其上揭土 地及建物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 2081號、99年度司執字第1317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事件分別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



百分之一計為5萬4,791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547萬9,070元一節 ,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3月1日南 院龍99司執東字第2081號函、本院99年3月29日南院龍99司 執東字第1317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98年度財管字第47號、98年度家抗字第51號民事案卷查核 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5萬4,791元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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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