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239號
TNDV,99,司促,9239,2010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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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債 權 人 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亨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正債權人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以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所載「
   顧嘉宏」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明細所載「甲○
   ○」不符)?
  ㈢請補正聲請狀所載之證物網站建置合約書影本、郵局存證
   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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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