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2號
TNDV,98,重訴,12,2010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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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戊○○
      丁○○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曹天德之繼承人)等因98年度重
訴字第1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3月1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判決結果與本
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內容,就上訴
丙○○戊○○丁○○乙○○等四人所能獲得之分配金額
,僅有執行費而已,其所主張之債權額均未獲受償,是依上訴人
丙○○戊○○丁○○乙○○等四人所為上訴聲明內容,其
所能獲得之利益為0,是以本件上訴人丙○○戊○○丁○○
乙○○等四人所提之上訴,本院認並無上訴利益存在,上訴人
丙○○戊○○丁○○乙○○等四人毋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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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