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丙○○ 戊○○ 丁○○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曹天德之繼承人)等因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判決結果與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內容,就上訴人丙○○、戊○○、丁○○、乙○○等四人所能獲得之分配金額,僅有執行費而已,其所主張之債權額均未獲受償,是依上訴人丙○○、戊○○、丁○○、乙○○等四人所為上訴聲明內容,其所能獲得之利益為0,是以本件上訴人丙○○、戊○○、丁○○、乙○○等四人所提之上訴,本院認並無上訴利益存在,上訴人丙○○、戊○○、丁○○、乙○○等四人毋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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