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丙○○與丁○○二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因被告丙○○(
月1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原告對該
被告所提起之訴訟,於有繼承人承受訴訟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規定乃當然停止。本院前已於99年3月9日函請原告陳報被告
丙○○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稽,惟原告迄未陳報,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被告丙○○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本院無從命被告丙○○之繼承人續行訴訟,亦無從依職權續行訴
訟,原告逾期未補正上述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補
正上述事項,並得同時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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