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閎寶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建
字第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92,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39,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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