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建字
第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147,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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