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6號
TNDV,98,執消債更,6,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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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號
債 務 人 徐翊軒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維倫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如鵑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謝明璁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稽,而債 務人任職於順昌模具廠,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 24,000元,另擔任同發實業社技術顧問,每月可領6,000 元 等情,有薪資袋影本、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 認其確有固定收入,並具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8 年共32期, 每期清償36,010元,並增加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所扣押之配 合施工獎勵金與地價補償費共計133,440 元,清償總額合計 為1,285,760 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徐雅芳(87年10月 19日出生)、徐佩珊(89年11月28日出生)係與前配偶阮瑞 玲所生,其等仍尚年幼,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之配偶 黃越嬌為越南國人,現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每月收入約15,0 00元,固定給付債務人5,000 元貼補家用等情,有戶籍謄本 、黃越嬌之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存摺轉帳( 薪資轉帳帳戶)內頁影本等件附卷足稽,是債務人除本身開 支外,須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 陳報每月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23,000元, 與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 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23,497元【9,829+(6,834×2)=23, 497 】之標準相當,且因債務人並無自用住宅,每月須額外 支出租金5,000元,有租賃契約書1件在卷可參,衡情並無逾 越一般居住4 人房屋之租金行情,扣除租金後酌留自身與子 女之生活費僅18,000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 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將清償債務期間延長為8 年,確 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參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亦具狀表示同意,是本件更生方案尚屬公允、妥適 。
三、復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均略以:㈠債務人之薪資收入狀況 是否已加計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與津貼,應予查明。㈡債務 人之配偶黃越嬌應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㈢更生方案 清償成數偏低,無法同意等語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陳報所任職之順昌模具廠同發實業社分別於95年10 月及96年1 月因營運狀況不良,取消債務人之責任津貼與加 班機會,並將債務人由正常夜班人員改為臨時人員,致債務 人之薪資減少,業由本院民事庭於97年度消債更1056號裁定 審認明確,參以債務人於順昌模具廠97年度總收入為288,00 0 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4,000元,並無發放年終獎金或其他 獎金,有97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可資佐證,顯 見債務人任職之公司近幾年來已因經濟不景氣而實施減薪, 是債務人陳報平均每月收入合計30,000元,應屬可信,無隱 匿財產之慮。衡諸年終獎金係企業雇主因公司有盈利,為體 恤員工辛勞而額外發給不特定數額之給付,其有無及多寡端 視公司盈虧而定,如公司獲利不佳,自無盈餘獎勵員工,倘 就無法確定數額之年終獎金,強令債務人需提撥較高之金額 納入更生方案,將肇致更生方案不確定而窒礙難行,縱債務 人日後薪資有所調整或實領之獎金較高,亦僅能認為更足確 保債務人長期清償債務之能力。
㈡債務人之子女徐雅芳徐佩珊係債務人與前配偶阮瑞玲所生 ,嗣債務人再與越南國人黃越嬌結婚,而黃越嬌每月收入僅 約15,000元,須匯錢回越南給親人,與債務人協調每月提撥 5,000 元貼補家用,由債務人負擔其膳食費用,是黃越嬌法 律上既非徐雅芳徐佩珊之母,對其等並無扶養義務,現實 上就黃越嬌之收入及家庭狀況,亦無能力扶養債務人之子女 ,故債務人獨力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衡情並無不妥。 ㈢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應於保障債權人之 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及家庭狀況, 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清償數 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 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最終仍 有損債權人之權益。觀之本件債務人所陳報每月之生活費與 扶養費合計僅為23,000元,已將本身及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 需求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竭力撙節開支以清償債 務,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者,債務人於每月 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 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



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 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 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明燕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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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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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間及方法: │
│(1)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
│ 第1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36,010元。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於每期末月15日前 │
│ ,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
│ 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 │
│ 負擔。 │
│(2)經本院扣押之配合施工獎勵金及地價補償費合計新台幣133,440元: │
│ 保全處分於更生程序終結時(即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失其效力,由本 │
│ 院通知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及嘉義縣政府發還款項予債務人,債務人應 │
│ 於領取款項後,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相 │
│ 關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4,240,541元 │
│3、清償總額:新台幣1,285,760元 │
│4、清償成數:30.32%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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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1~32期│經本院扣押│




│ │ │ │ │ │之配合施工│
│ │ │ │ │ │獎勵金及地│
│ │ │ │ │ │價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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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96,814 │ 2.28% │ 821 │ 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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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154,789 │ 3.65% │ 1,314 │ 4,871 │
├──┼─────────┼─────┼─────┼────┼─────┤
│ 三 │花旗(台灣)商業銀│ 339,356 │ 8﹪ │ 2,881 │ 10,675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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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526,912 │ 12.43% │ 4,476 │ 16,587 │
├──┼─────────┼─────┼─────┼────┼─────┤
│ 五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144,939 │ 3.42% │ 1,232 │ 4,564 │
├──┼─────────┼─────┼─────┼────┼─────┤
│ 六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35,496 │ 0.84% │ 302 │ 1,121 │
├──┼─────────┼─────┼─────┼────┼─────┤
│ 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71,063 │ 11.11% │ 4,001 │ 14,825 │
├──┼─────────┼─────┼─────┼────┼─────┤
│ 八 │安泰商業銀行 │1,095,235 │ 25.83% │ 9,301 │ 34,468 │
├──┼─────────┼─────┼─────┼────┼─────┤
│ 九 │玉山商業銀行 │ 251,366 │ 5.93% │ 2,135 │ 7,913 │
├──┼─────────┼─────┼─────┼────┼─────┤
│ 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55,509 │ 1.31% │ 472 │ 1,748 │
├──┼─────────┼─────┼─────┼────┼─────┤
│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91,600 │ 4.52% │ 1,628 │ 6,031 │
├──┼─────────┼─────┼─────┼────┼─────┤
│十二│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 177,037 │ 4.17% │ 1,502 │ 5,564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大眾商業銀行 │ 115,901 │ 2.73% │ 983 │ 3,643 │
├──┼─────────┼─────┼─────┼────┼─────┤
│十四│日盛商業銀行 │ 164,303 │ 3.87% │ 1,394 │ 5,164 │
├──┼─────────┼─────┼─────┼────┼─────┤
│十五│板信商業銀行 │ 52,613 │ 1.24% │ 447 │ 1,655 │
├──┼─────────┼─────┼─────┼────┼─────┤
│十六│萬泰商業銀行 │ 367,608 │ 8.67% │ 3,122 │ 11,569 │
├──┴─────────┼─────┼─────┼────┼─────┤
│ 合 計 │ 4,240,541│ 100﹪ │ 36,010 │ 13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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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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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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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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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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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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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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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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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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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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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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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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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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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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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