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618號
TNDM,99,聲,618,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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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
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路電器壹台、筆記型電腦電源線壹組及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曾昭中李權發范禎文、李朝為、黃金生、柴善義連志男徐義漢、林舜 釧(以上九人均另行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及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李權發曾昭中、李朝為、黃金生 、柴善義范禎文共同在臺南市○○路○段五八六號處,成 立「金礦LIVE百家樂」網站(網址:HTTP://X O.859999.COM/CHINESE.HTM,以 下簡稱金礦百家樂),以網路視訊轉播真人發牌吸引賭客加 入會員上網下注賭博,並利用電腦程式控制視訊秒差抽換牌 ,以此方式詐取賭客賭金。又金礦百家樂賭博方式為:由大 股東依次以股東、總代理、代理商、會員等名義招募下手, 個人各有所屬帳戶、密碼,會員二十四小時可上網下注,以 莊家或閒家點數大者為勝。另金礦百家樂大股東可以電話指 示范禎文抽換牌,范禎文再命現場幹部啟動電腦程式控制視 訊秒差,由發牌小姐(俗稱荷官)趁機執行抽換牌,以人工 改變賭局莊家、閒家勝負,並以此方式詐取賭客財物。並由 被告甲○○林吉皇鄭愽文李忠穎李安勝等人擔任現 場幹部,孔曉梅、王貞穎吳佳倩李衍葶李惠琳、宜心 萍、蔡珠冠等人擔任百家樂現場發牌員,陳淨柔擔任賭場會 計,共同實施網路賭博及詐欺取財。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 ,為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 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賭博及詐欺犯罪所用之筆記型 電腦一台、路電器一台、筆記型電腦電源線一組及電腦主機 一台等物。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同法第 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及 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 款,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七號、第三四一0號、第三 五五四號、第六五五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扣 案物品,為被告甲○○所有供網路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 項,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甲○○前因上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 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七號、第三四一0號、第三五 五四號、第六五五三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 稽。又經核上開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一台、路電器一台、筆記 型電腦電源線一組及電腦主機一台等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且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九十六年度保字第一 五四二號)各一紙附卷(詳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第九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號 偵查卷第一七三頁)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 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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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