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611號
TNDM,99,聲,611,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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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富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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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