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98年度訴字第992號
),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
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拾壹月,偽造消費券面額伍佰元陸拾貳張、印製消費券空白紙貳拾貳張、試印消費券紙貳張、EPSON R290電腦列表機壹臺、EPSON- CX5500驅動程式壹片、Core-DrawX3繪圖用軟體壹片,均沒收。又以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月,本票壹張(票號 NO.462426、面額壹拾壹萬元、發票人孫啟原)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偽造消費券面額伍佰元陸拾貳張、印製消費券空白紙貳拾貳張、試印消費券紙貳張、EPSON R290電腦列表機壹臺、EPSON-CX5500驅動程式壹片、Core-DrawX3繪圖用軟體壹片、本票壹張(票號NO.462426、面額壹拾壹萬元、發票人孫啟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 院以92年台上字第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3 年6月23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8年1月24日又犯偽造有價證 券等罪,經本院以98年訴字第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 定(尚未執行完畢),核其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 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等語。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 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曾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93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 ,然受刑人復在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於98年1 月24日至同年2月6日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於98年2月5日或6日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 院以 98年度訴字第992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 ,有本院 98年度訴字第99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則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本院 98年度訴字第992號判決所指之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自屬累犯,然此部分未據本院於98年度訴字第66 1 號判決中審酌,而該案刑之執行又尚未完畢,復無赦免之 情,依法自應更定其刑。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及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附表:本院98年度訴字第992號判決所示之刑:甲○○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偽造消費券面額伍佰元陸拾貳張、印製消費券空白紙貳拾貳張、試印消費券紙貳張、EPSON R290電腦列表機壹臺、EPSON-CX5500驅動程式壹片、Core-DrawX3繪圖用軟體壹片,均沒收。又以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本票壹張(票號NO.462426、面額壹拾壹萬元、發票人孫啟原)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偽造消費券面額伍佰元陸拾貳張、印製消費券空白紙貳拾貳張、試印消費券紙貳張、EPSON R290電腦列表機壹臺、EPSON-CX5500驅動程式壹片、Core-DrawX3繪圖用軟體壹片、本票壹張(票號NO.462426、面額壹拾壹萬元、發票人孫啟原)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