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0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富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