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李成義
右原告與被告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起訴等訴訟行為之訴訟代理權委任書狀。
二、原告為新加坡合法成立之公司組織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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