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蔡淑貞
即繼承 人
破產管理人 羅美隆律師
債 權 人 董炯雄
王文雄
蔡和盛
蔡宋阿女
監 查 人 王蓮珠
蔡陳𤆬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破產管理人羅美隆律師應予撤換。
選任曾子興律師(住台北市○○區○○街九○號三樓)為破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八 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破產管理人羅美隆律師具狀稱其因罹患肝癌,身體不適,無法繼續擔任破 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事宜,本院爰依職權撤換之,另選任曾子興律師(連絡電 話:0000000000)為本件之破產管理人。三、爰依破產法第八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