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緝字第1237號、98年度偵字第8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乙○○係址設臺南市○○區○○ 路346 號「廣聯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廣聯公司,涉嫌違反 稅捐稽徵法等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4 月 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276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5萬元,該公 司於93年4 月5 日設立,原登記地址為臺南縣永康市○○○ 街76巷3 號,原負責人為傅芯樺「另行通緝」,94年10月5 日變更負責人為乙○○)負責人,係依法應納稅之義務人, 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與年籍不詳姓名「邱 淑芬」之前女友,明知廣聯公司與附表所示之公司或行號間 並無實際業務往來,且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 絡,自94年10月15日起至95年4 月間止,連續虛偽開立其業 務上所掌之廣聯公司所屬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供上開公 司或行號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嗣再由上開公司或行號持之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 助附表所示之公司或行號逃漏營業稅,總計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金額共達新臺幣(下同)1,058,461 元,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罪嫌。又被告係廣聯公司之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薪 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義務,於民國95年1 月底前某日 (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 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明知 沈佟樺、鍾佩玲在並未在廣聯公司工作及支薪,丙○○雖曾 為廣聯公司承作消防管工程而僅實際領取4 萬元之報酬,竟 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廣聯資訊 有限公司」9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虛偽登載 沈佟樺、鍾佩玲及丙○○等人在廣聯公司任職並分別支領薪 資19萬2 千900 元、40萬600 元及40萬360 元之不實事項, 足以生損害於沈佟樺、鍾佩玲、丙○○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
捐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有刑法第215 條之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需適合於被告犯 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刑 法第215 條罪嫌,係以廣聯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 東同意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 登記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廣聯公司營業稅年度 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及附表出處所示之廣聯公司統一發票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廣聯公司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 清單、丙○○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證人沈佟樺於 財政部國稅局之訪談筆錄、證人鍾佩玲於財政部國稅局之訪 談筆錄、證人丙○○、陳昱穎、戊○○、甲○○等人於偵訊 之證述等事證,作為論罪之依據。
四、公訴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方法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 稅局台南市分局98年10月1 日南區國稅南市二字第09800521 14號函及所附廣聯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 市分局98年12月2 日南區國稅南市二字第0980058375號函等 ,業經本院於99年4 月6 日公開審理之始,經評議後當庭宣 示均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於審判筆錄(本院卷第72頁反面) 。
五、訊據被告雖不否認自94年10月5 日起擔任廣聯公司負責人, 惟辯稱:伊係因女友「邱淑芬」表示要經營而同意擔任名義 上之負責人,公司實際均由「邱淑芬」經營,伊並未參與公 司經營,不知道公司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也不認 識沈佟樺、鍾佩玲及丙○○,渠等之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伊完全不知情等語。經查:
(一)廣聯公司原負責人為傅芯樺,自94年10月5 日起變更負責 人為被告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復有廣聯公司變更登 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證人甲○○於偵訊之 證述可證,可信為真正。又廣聯公司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有
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發票予如附表所示之買受人欄所載之九 家公司,該九家公司並將廣聯公司開立之發票充作進項憑 證而行使,憑以扣抵銷項稅額,合計扣抵營業稅1,058,46 1 元等情,亦為被告不爭之事實,並有廣聯公司營業稅年 度資料查詢銷路去路明細及附表出處所示之廣聯公司統一 發票可資相佐,亦堪認定。再廣聯公司於申報94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時,有提出給付所得人沈佟樺、鍾佩玲及丙○ ○各19萬2 千900 元、40萬600 元及40萬360 元之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列為薪資支出資料向財政部台灣省南 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提出申報,為被告所不爭,並有財政 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廣聯公司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 、丙○○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財政部台灣省南 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98年10月1 日南區國稅南市二字第 0980052114號函及所附廣聯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台灣省南 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98年12月2 日南區國稅南市二字第09 80058375號函等在卷可憑,亦堪認定為真實。(二)惟被告辯稱對於廣聯公司實際並未營業係開立無實際銷售 事實之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之買受人幫助逃漏稅捐及公司 有虛偽開立沈佟樺、鍾佩玲及丙○○三人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等事實,均不知情,亦未參與,是本件爭點 即在於:被告對於廣聯公司虛開發票,幫助附表所示之公 司逃漏稅捐及虛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事是否知 悉或有無參與?經查:
⒈按幫助犯之成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幫助之故意,客 觀上具有幫助之行為。詳言之,必須行為人基於幫助正犯 犯罪之意思,於行為前或實施中給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 之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積極或消極行為,以 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要件;再刑法第215 條之要件係必 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而上開堪予認定之事實,至多僅能認定被告自94年10 月5 日起為廣聯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廣聯公司有開立附表 所示之統一發票及提出給付所得人沈佟樺、鍾佩玲及丙○ ○各19萬2 千900 元、40萬600 元及40萬360 元之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列為薪資支出資料向財政部台灣省南 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提出申報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明 知廣聯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事實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附表所示之買受人,及明知沈冬 樺等人未在公司任職而製作虛偽之免扣繳憑單提出申報, 是被告是否有上開犯罪事實之故意,仍應有積極證據始得
認定。
⒉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廣聯公司是否看 過我?)沒有。(是否見過「邱淑芬」?)見過。.... (被告是否為國平路的廣聯公司負責人?)他是掛名負責 人。(廣聯公司負責人變更成被告之後,你是否還有在廣 聯公司跑腿?)就比較少了。(你所謂的在廣聯公司跑腿 ,是做何事情?)比如說:之前的公司負責人是我姐姐的 朋友,他在臺南沒有交通工具,所以他要去哪裡都叫我去 載,如果要拿文件或是電腦器材,都會叫我去幫他拿。( 廣聯公司前後任的兩個負責人你都認識,是否你介紹被告 向前手頂下這個公司的?)不是,是還有一個叫做「哲仔 」的人,哲仔是前任負責人的朋友,算是我們有一次跟被 告、「邱淑芬」在唱歌喝酒的場所,前任說他不要做了, 「邱淑芬」說他想要做。(盤讓廣聯公司的事情是否為被 告出面跟廣聯公司的前手說的?)應該是被告的女性朋友 說的。(你知道盤讓廣聯公司的錢是誰出的?)詳細我也 不清楚,我知道被告好像有拿錢借給「邱淑芬」,但是拿 多少錢我不知道。(廣聯公司在前手的時代是經營什麼業 務?)我也不是很清楚,就是哲仔就是搬一些電腦的貨來 。(廣聯公司在被告的時代是經營什麼業務?)我不知道 。(你是和被告比較熟,還是和「邱淑芬」比較熟?)我 和被告有熟,但是我比較不認識「邱淑芬」,因為「邱淑 芬」是被告的女朋友。(「邱淑芬」的正名和背景資料你 是否清楚?)我只知道他叫做「邱淑芬」,名片也是印「 邱淑芬」的名字。(你說被告掛名為廣聯公司的負責人, 你也是偶爾去跑腿?)之後被告接手後,我也是有過去, 只是比較少。(被告做廣聯公司負責人後,你會去跑腿, 是因為你與被告的關係嗎?)是,我想要去找被告聊天, 但是我去的時候,都沒有看到被告。(你是否知道廣聯公 司在被告經營的時候,公司裡面有幾個人?)我去的時候 ,有的時候有看到「邱淑芬」,和一個會計,其他的一、 兩個人我就不認識。(你是否知道廣聯公司在被告經營的 時候,會計叫做什麼名字?)我不知道。(被告在做廣聯 公司的負責人時,你在那邊跑腿做什麼事情?)比如朋友 拜託我拿螢幕和外接喇叭,我會去那邊買,我曾經去拿一 、兩次。」、「(你剛才有明確回答,被告是廣聯公司掛 名負責人,你為何知道他是掛名負責人?)因為當時「邱 淑芬」想要接廣聯公司的時候,被告與「邱淑芬」討論的 時候,我有聽到「邱淑芬」說要做這間公司,「邱淑芬」 說她有欠稅金,沒有辦法擔任負責人,請被告當負責人,
被告如何回答我也不記得,這是在唱歌喝酒的場合說的。 .... (負責人的變更是何人辦的?)剛才在場的另外一 位證人。(你是否有親眼看到被告拿資料給她辦理?)沒 有,是被告跟我說的,而且之前的負責人都是叫剛才那位 小姐辦的。」、「(在被告當廣聯公司負責人的時候,你 與被告是否有互動和往來?)有。(在被告當廣聯公司負 責人的時候,都在何處互動和往來?)在玉井。(是否曾 經問過被告經營公司的狀況?)有,我有問過被告為何都 沒有去公司,被告說都是我女朋友在經營。(照你剛才所 述,你是否曾經在國平路的廣聯公司見過被告?)曾經見 過一次,就是被告與他女朋友一起來的。(當時被告在做 什麼?)當時就是跟哲仔在一起,在談辦理變更負責人的 事情。(你在被告擔任廣聯公司負責人的時候,是否曾經 與被告洽談關於廣聯公司的事情?)沒有。(你剛才說你 有聽到被告跟「邱淑芬」和哲仔說辦理變更負責人的事情 ,這是在何處?)是在永康的一家卡拉OK,店名我忘記了 。(你是否有聽到被告與他討論,公司變更後要做什麼業 務?)沒有。(是否在卡拉OK有聽到被告說,之後就是要 賣發票的事情?)沒有。(被告是否曾經告訴過你,他做 廣聯公司的負責人之後,廣聯公司盈虧多少錢?)沒有。 (被告是否曾經告訴過你,「邱淑芬」在廣聯公司做什麼 事情?如何經營?)沒有,我有一次在玉井遇到被告,被 告曾經說過打電話給「邱淑芬」,「邱淑芬」不接他的電 話。」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6頁背面),依證人戊 ○○上開所證,核與被告辯稱僅係同意擔任公司名義上之 負責人,實際並無參與公司經營事項等情,互核相符,是 被告辯稱其僅為名義負責人,顯非虛構之詞。
⒊另證人沈佟樺於財政部國稅局之訪談筆錄及證人鍾佩玲於 財政部國稅局之訪談筆錄均僅能證明沈冬樺、鍾佩玲未於 廣聯公司任職,而渠二人既未在該公司任職,自無從依渠 二人之證詞認定被告有實際參與廣聯公司之經營,又證人 丙○○於偵訊中,僅證稱伊94年有被一位工頭找去做廣聯 公司的消防管工程,每天薪資新台幣1,500 元,大概作一 個月,實際領45,000元等語,並未證稱工程係由被告找伊 施作或任何有關被告有經營廣聯公司之陳述,再證人陳昱 穎於偵訊中固明確證稱認識沈冬樺、鍾佩玲,並有透過姊 夫許書維介紹到廣聯公司去拿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知悉 伊二人均未在廣聯公司上班,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均係不 實的等語,然證人陳昱穎亦陳稱並非廣聯公司之會計,亦 未在廣聯公司任職等語(見97偵緝字第1237號卷第30頁)
,則證人丙○○、陳昱穎之上開證詞亦均無從憑為認定被 告有實際參與廣聯公司經營之證據。
⒋再檢察官雖主張依據證人即廣聯公司之記帳人員甲○○之 證詞足以認定被告有參與廣聯公司之經營及幫助逃漏稅捐 之故意。然就證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整 理如下:
⑴偵查中證稱:「(曾否幫廣聯公司記帳?)有幫廣聯公 司申報營業稅及整理損益表。(廣聯公司負責人?)我 拿到資料的時候一開始是傅秋鳳,後來變更為乙○○。 負責人的變更也是我幫廣聯公司辦的。(妳都是和廣聯 公司何人接洽?)一開始我跟傅秋鳳接觸一兩次,接下 來大部份都跟在場的戊○○接觸,也有打電話跟他們會 計陳小姐連絡過。(妳所稱的會計陳小姐是不是坐在後 面的陳昱穎?)時間太久了,我沒有辦法認出來。(廣 聯公司開出去的發票及拿回來的發票是何人交給妳做帳 ?)有時候是戊○○拿給我的,有時候是我去公司向會 計收的,他們公司的會計有換過好幾個。(妳有親自去 廣聯公司現場過嗎?)有。(該公司有無實際在經營? )我沒有辦法分辨。因為有放辦公桌,有時候去的有好 幾個人,有時只有一兩個人。(有無看到廣聯公司賣的 商品?)沒有。我只有看到箱子,箱子內裝何物我不清 楚。(記帳的報酬是何人給妳的?)有時候是戊○○, 有時候是一位會計陳小姐。(是否見過在場的乙○○? )我去廣聯公司時曾經見過他一次。他當時是坐在辦公 桌上。(廣聯公司搬到國平路時有無和戊○○接觸拿資 料?)負責人變更為乙○○時我大部份都是跟會計陳小 姐拿,不是在場的陳昱穎。(廣聯公司搬到國平路時妳 還有和其他人接觸過嗎?)我接觸的只有戊○○及不知 名的會計。」等語(見偵卷第28至30頁)。 ⑵於審理中證稱:「(94年10月的時候,廣聯公司的負責 人從傅芯樺變更為乙○○,變更的手續是否你辦理的? )是。(是誰找你去辦理變更的手續?)戊○○。(辦 理變更手續時,你有看到被告與傅芯樺兩人?)沒有, 因為我們去的時候,就是把資料送給他們,他們準備好 了之後再拿回來,所以我沒有看到這兩人。(辦理變更 手續時,你都是跟何人接洽?)都是跟戊○○。(廣聯 公司的負責人變更為乙○○之後,你有幫廣聯公司記帳 嗎?)就是兩個月幫他整理一下,然後看他的資料整理 然後報國稅局,然後到95年1 、2 月之後就沒有了。( 你剛才說被告在當負責人的時候,你有有幫他整理資料
交給國稅局,這些資料是何人交給你的?)有時候是戊 ○○,有時候是會計小姐。(幫廣聯公司整理資料報稅 有親自到廣聯公司拿資料嗎?)有時候有,有時候是我 沒有辦法去的時候,就是他們拿給我。(之前你在檢察 官偵訊時,檢察官有問你,是否有在廣聯公司看到被告 ,那是什麼場合看到被告?)就是在他們辦公室。(是 因為你要去拿報稅的資料,所以在辦公室看到被告?) 應該是。(被告在廣聯公司的辦公室做何事情?)就坐 在那邊。(你看到被告在廣聯公司的辦公室的時候,廣 聯公司還有什麼人員在辦公室?)就是會計小姐、戊○ ○。(你去廣聯公司的時候,有遇到「邱淑芬」嗎?) 這個人我不認識,我沒有聽過。(你去廣聯公司接洽的 時候,有沒有聽過裡面的人員說他們的老闆是「邱淑芬 」?)沒有,只是我印象中有一次,原本我是與戊○○ 或是會計小姐聯絡,有一、兩次是一位小姐打電話給我 ,問我廣聯公司的事情,因為他的聲音很特別,所以我 有印象,但是那個人是不是檢察官所說的人我不確定, 因為一般我是找會計小姐或是戊○○。」、「(你在辦 理變更負責人的時候,你與何人接觸?)都是和戊○○ 、會計小姐接觸。(是否有與被告接觸?)沒有。(資 料都是何人拿給你的?)戊○○會問我要什麼資料,但 到底跟戊○○還是會計小姐拿的我忘記了,我會跟他們 說有哪些文件要簽名,我們就先放著,因為我們不曉得 負責人什麼時候會在,等他們簽好名,我們再去拿回來 ,還有新的負責人要身分證影印本。(新的負責人有無 直接跟你接觸過?)沒有。(你剛才有說你看過被告一 次,可否把看到被告的情形敘述清楚?)我記得我去他 們公司,就有看到他坐在辦公室的辦公桌,戊○○和會 計小姐。(他們辦公室的桌子上有無掛頭銜?)沒有。 (你除了看到被告、戊○○、會計小姐外,有無看過其 他人?)不一定是那一次,但是我有看過其他人在場, 我文件拿了就走,沒有去瞭解是否為公司的人。(被告 所坐的位置是否有桌子?)有一個辦公桌,桌上沒有什 麼東西。(被告變更為負責人之後,廣聯公司報稅也是 你負責的嗎?)我報到95年1 、2 月,因為報稅的話, 3 到5 月是最忙的,後來5 月份我要去廣聯公司拿3 、 4 月份資料的時候,就發現聯絡不到人了。(94年10月 、11月的資料是要何時報稅?)9 月、10月是11月申報 ,11月、12月是隔年的1 月申報,3 月、4 月是5 月申 報。....(94年11月、95年1 月、95年3 月這三次申報
,是否都是你去公司拿資料的?)我不能確定,我印象 中有時候是我去,有時候是他們拿給我的。(94年11月 、95年1 月、95年3 月這三次申報中間,你是否有去過 廣聯公司?)有。((是否有看過被告?)我不確定。 」等語(見院卷第78頁至80頁)。
⑶茲互核證人甲○○上開證詞,均僅證稱有幫廣聯公司申 報營業稅及辦理負責人變更事宜,於廣聯公司變更為負 責人前有關申報營業稅所需資料均係由戊○○或會計小 姐所交付,變更負責人為被告後證人僅幫廣聯公司申報 過3次營業稅,資料都是會計小姐所交付,證人並未與 被告有何接觸,則依證人甲○○上開證詞實無從證明被 告有實際參與廣聯公司之營業或統一發票申報事宜,至 證人甲○○雖證稱有在廣聯公司見過被告一次,惟依證 人所見被告僅係有坐在廣聯公司內一次,而該次證人亦 未見聞被告在該公司內有與何人為公司營業方面之交談 或任何從事業務之動作,則被告該次究係在公司內負責 處理公司業務或僅係至公司坐坐,實無從認定,而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一再堅稱公司實際係伊女友「邱淑芬」在 經營,則被告因「邱淑芬」之故而曾在公司內坐,亦屬 情理之常,自不能因證人甲○○曾於廣聯公司見過被告 一次即據以認定被告實際有參與公司之營業或明知廣聯 公司無實際營業事實,甚或有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公 司逃漏稅捐之故意。檢察官上開主張,本院認無足採。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相關事證,雖足認被告自94年10 月5 日起有擔任廣聯公司之負責人及廣聯公司有開立如附表 所示之發票及虛開沈佟樺、鍾佩玲及丙○○扣繳憑單之事實 ,然不足認定被告就上開事實均有實際參與,或有同意他人 以其名義擔任負責人之廣聯公司虛開發票逃漏稅捐與違反商 業會計法及刑法第215 條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可證明被告有公訴人上述所指之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買受人│開立人│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幫助逃漏之營│出處(97 │
│ │ │ │(民國年│ │新臺幣) │業稅稅額(新│他2736號│
│ │ │ │月日) │ │ │臺幣) │、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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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鋐隆精│乙○○│94.12 │JU00000000│8,000 │400 │ │
│ │工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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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 張 │8,000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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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瑞呈科│乙○○│95.4 │LU00000000│230,000 │11,500 │ │
├──┤技有限│ ├────┼─────┼─────┼──────┼────┤
│ 3 │公司 │ │95.4 │LU00000000│315,000 │15,750 │ │
├──┤ │ ├────┼─────┼─────┼──────┼────┤
│ 4 │ │ │95.4 │LU00000000│281,000 │14,065 │ │
├──┤ │ ├────┼─────┼─────┼──────┼────┤
│ 5 │ │ │95.4 │LU00000000│399,000 │19,950 │ │
├──┤ │ ├────┼─────┼─────┼──────┼────┤
│ 6 │ │ │95.4 │LU00000000│585,000 │29,250 │ │
├──┤ │ ├────┼─────┼─────┼──────┼────┤
│ 7 │ │ │95.4 │LU00000000│260,400 │13,020 │ │
├──┤ │ ├────┼─────┼─────┼──────┼────┤
│ 8 │ │ │95.4 │LU00000000│585,000 │29,250 │ │
├──┤ │ ├────┼─────┼─────┼──────┼────┤
│ 9 │ │ │95.4 │LU00000000│190,900 │9,545 │ │
├──┤ │ ├────┼─────┼─────┼──────┼────┤
│ 10 │ │ │95.4 │LU00000000│266,200 │13,310 │ │
├──┤ │ ├────┼─────┼─────┼──────┼────┤
│ 11 │ │ │95.4 │LU00000000│290,400 │14,520 │ │
├──┤ │ ├────┼─────┼─────┼──────┼────┤
│ 12 │ │ │95.4 │LU00000000│182,500 │9,125 │ │
├──┤ │ ├────┼─────┼─────┼──────┼────┤
│ 13 │ │ │95.4 │LU00000000│290,000 │14,500 │ │
├──┤ │ ├────┼─────┼─────┼──────┼────┤
│ 14 │ │ │95.4 │LU00000000│81,200 │4,060 │ │
├──┤ │ ├────┼─────┼─────┼──────┼────┤
│ 15 │ │ │95.4 │LU00000000│91,500 │4.5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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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4 張 │4,048,400 │202,420 │ │
├──┬───┼───┬────┬─────┼─────┼──────┼────┤
│ 16 │財訊國│乙○○│95.2 │KU00000000│2,450,000 │122,500 │ │
│ │際傳播│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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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 張 │2,450,000 │12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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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歐德生│乙○○│94.10 │HU00000000│437,825 │21,892 │ │
├──┤物科技│ ├────┼─────┼─────┼──────┼────┤
│ 18 │有限公│ │94.10 │HU00000000│443,100 │22,155 │ │
├──┤司 │ ├────┼─────┼─────┼──────┼────┤
│ 19 │ │ │94.10 │HU00000000│128,280 │6,414 │ │
├──┤ │ ├────┼─────┼─────┼──────┼────┤
│ 20 │ │ │94.10 │HU00000000│454,300 │22,715 │ │
├──┤ │ ├────┼─────┼─────┼──────┼────┤
│ 21 │ │ │94.10 │HU00000000│317,500 │15,875 │ │
├──┤ │ ├────┼─────┼─────┼──────┼────┤
│ 22 │ │ │94.10 │HU00000000│381,000 │19,050 │ │
├──┤ │ ├────┼─────┼─────┼──────┼────┤
│ 23 │ │ │94.10 │HU00000000│349,250 │17,463 │ │
├──┤ │ ├────┼─────┼─────┼──────┼────┤
│ 24 │ │ │94.10 │HU00000000│381,000 │19,050 │ │
├──┤ │ ├────┼─────┼─────┼──────┼────┤
│ 25 │ │ │94.10 │HU00000000│393,700 │19,685 │ │
├──┤ │ ├────┼─────┼─────┼──────┼────┤
│ 26 │ │ │94.10 │HU00000000│164,045 │8,203 │ │
├──┤ │ ├────┼─────┼─────┼──────┼────┤
│ 27 │ │ │94.12 │JU00000000│910,000 │45,500 │ │
├──┤ │ ├────┼─────┼─────┼──────┼────┤
│ 28 │ │ │94.12 │JU00000000│731,424 │36,571 │ │
├──┤ │ ├────┼─────┼─────┼──────┼────┤
│ 29 │ │ │94.12 │JU00000000│35,000 │1,750 │ │
├──┴───┼───┴────┴─────┼─────┼──────┼────┤
│合 計│ 13張 │5,126,424 │256,323 │ │
├──┬───┼───┬────┬─────┼─────┼──────┼────┤
│ 30 │鎮繨企│乙○○│94.10 │HU00000000│248,000 │12,400 │ │
├──┤業有限│ ├────┼─────┼─────┼──────┼────┤
│ 31 │公司 │ │94.10 │HU00000000│210,000 │10,500 │ │
├──┤ │ ├────┼─────┼─────┼──────┼────┤
│ 32 │ │ │94.10 │HU00000000│510,000 │25,500 │ │
├──┤ │ ├────┼─────┼─────┼──────┼────┤
│ 33 │ │ │94.10 │HU00000000│312,000 │15,600 │ │
├──┤ │ ├────┼─────┼─────┼──────┼────┤
│ 34 │ │ │94.10 │HU00000000│296,000 │14,800 │ │
├──┤ │ ├────┼─────┼─────┼──────┼────┤
│ 35 │ │ │94.10 │HU00000000│312,000 │15,600 │ │
├──┤ │ ├────┼─────┼─────┼──────┼────┤
│ 36 │ │ │94.10 │HU00000000│300,000 │15,000 │ │
├──┤ │ ├────┼─────┼─────┼──────┼────┤
│ 37 │ │ │94.10 │HU00000000│212,500 │10,625 │ │
├──┤ │ ├────┼─────┼─────┼──────┼────┤
│ 38 │ │ │94.10 │HU00000000│146,000 │7,300 │ │
├──┤ │ ├────┼─────┼─────┼──────┼────┤
│ 39 │ │ │94.12 │JU00000000│315,000 │15,750 │ │
├──┤ │ ├────┼─────┼─────┼──────┼────┤
│ 40 │ │ │94.12 │JU00000000│552,000 │27,600 │ │
├──┤ │ ├────┼─────┼─────┼──────┼────┤
│ 41 │ │ │94.12 │JU00000000│57,200 │2,860 │ │
├──┤ │ ├────┼─────┼─────┼──────┼────┤
│ 42 │ │ │94.12 │JU00000000│374,600 │18,730 │ │
├──┤ │ ├────┼─────┼─────┼──────┼────┤
│ 43 │ │ │94.12 │JU00000000│330,000 │16,500 │ │
├──┤ │ ├────┼─────┼─────┼──────┼────┤
│ 44 │ │ │94.12 │JU00000000│354,000 │17,700 │ │
├──┤ │ ├────┼─────┼─────┼──────┼────┤
│ 45 │ │ │94.12 │JU00000000│455,000 │22,750 │ │
├──┴───┼───┴────┴─────┼─────┼──────┼────┤
│合 計│ 16 張 │4,984,300 │249,215 │ │
├──┬───┼───┬────┬─────┼─────┼──────┼────┤
│ 46 │魔法貓│乙○○│95.3.2 │LU00000000│421,400 │21,070 │P.431 │
├──┤實業有│ ├────┼─────┼─────┼──────┼────┤
│ 47 │限公司│ │95.3.3 │LU00000000│310,000 │15,500 │P.431 │
├──┤ │ ├────┼─────┼─────┼──────┼────┤
│ 48 │ │ │95.3.6 │LU00000000│392,000 │19,600 │P.432 │
├──┤ │ ├────┼─────┼─────┼──────┼────┤
│ 49 │ │ │95.3.7 │LU00000000│792,000 │39,600 │P.432 │
├──┤ │ ├────┼─────┼─────┼──────┼────┤
│ 50 │ │ │95.3.8 │LU00000000│102,500 │5,125 │P.433 │
├──┤ │ ├────┼─────┼─────┼──────┼────┤
│ 51 │ │ │95.3.8 │LU00000000│119,590 │5,980 │P.433 │
├──┤ │ ├────┼─────┼─────┼──────┼────┤
│ 52 │ │ │95.3.8 │LU00000000│177,720 │8,886 │P.434 │
├──┴───┼───┴────┴─────┼─────┼──────┼────┤
│合 計│ 7 張 │2,315,210 │115,761 │ │
├──┬───┼───┬────┬─────┼─────┼──────┼────┤
│ 53 │川代國│乙○○│94.12.22│JU00000000│594,000 │29,700 │P.412 │
│ │際股份│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合 計 │ 1 張 │594,000 │29,700 │ │
├──┬───┼───┬────┬─────┼─────┼──────┼────┤
│ 54 │名城事│乙○○│94.11.9 │JU00000000│250,000 │12,500 │P.448 │
├──┤業股份│ ├────┼─────┼─────┼──────┼────┤
│ 55 │有限公│ │94.11.28│JU00000000│250,000 │12,500 │P.447 │
├──┤司 │ ├────┼─────┼─────┼──────┼────┤
│ 56 │ │ │94.11.30│JU00000000│250,000 │12,500 │P.447 │
├──┤ │ ├────┼─────┼─────┼──────┼────┤
│ 57 │ │ │94.12.9 │JU00000000│250,000 │12,500 │P.447 │
├──┤ │ ├────┼─────┼─────┼──────┼────┤
│ 58 │ │ │94.12.20│JU00000000│250,000 │12,500 │P.447 │
├──┤ │ ├────┼─────┼─────┼──────┼────┤
│ 59 │ │ │94.12.30│JU00000000│250,000 │12,500 │P.448 │
├──┴───┼───┴────┴─────┼─────┼──────┼────┤
│合 計│ 6 張 │1,500,000 │75,000 │ │
├──┬───┼───┬────┬─────┼─────┼──────┼────┤
│ 60 │弘合新│乙○○│94.11.2 │JU00000000│28,571 │1,429 │P.510 │
├──┤塑膠有│ ├────┼─────┼─────┼──────┼────┤
│ 61 │限公司│ │94.11.2 │JU00000000│23,810 │1,190 │P.513 │
├──┤ │ ├────┼─────┼─────┼──────┼────┤
│ 62 │ │ │94.11.26│JU00000000│28,571 │1,429 │P.516 │
├──┤ │ ├────┼─────┼─────┼──────┼────┤
│ 63 │ │ │94.11.27│JU00000000│23,810 │1,190 │P.519 │
├──┤ │ ├────┼─────┼─────┼──────┼────┤
│ 64 │ │ │94.12.5 │JU00000000│19,048 │952 │P.522 │
├──┤ │ ├────┼─────┼─────┼──────┼────┤
│ 65 │ │ │94.12 │JU00000000│19,048 │952 │P.524 │
├──┴───┼───┴────┴─────┼─────┼──────┼────┤
│合 計│ 6 張 │142,858 │7,142 │ │
├──────┴──────────────┼─────┼──────┼────┤
│總 計│21,169,192│1,058,4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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