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8年度,1252號
TNDM,98,交聲,1252,201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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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252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富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3歲民.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於98年9月30日所為之
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Z0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富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富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407-QW號自用一般大貨車 (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8年9月18日9時30分許,由第三 人蘇明輝駕駛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342.1公里處時, 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善化分隊警員攔 查,發現駕駛人蘇明輝之駕駛執照業經註銷而仍駕駛系爭車 輛,乃予以製單舉發,嗣經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 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3項之 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記系爭 車輛違規紀錄1次。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蘇明輝於95年7月到異議人處任職至今 ,進入公司時有確實要求其出示駕照,一切正常才錄用,故 異議人對於新進駕駛人員,已盡初步審核之責任,而對於駕 駛人於上班時間,絕對嚴格規定禁止喝酒,至於駕駛人下班 之後酒駕並遭吊銷駕照一事,該駕駛人蘇明輝自己並不知駕 駛執照經註銷,異議人更無從知情,因異議人有無法掌控的 無奈,實非異議人之過錯和責任,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 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駕駛執照業 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情形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 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駕駛,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又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 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上述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




㈠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407-QW號自用一般大貨車即系爭車輛 ,於前開時間,經聯結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之第三人蘇明輝 駕駛行經上開地點時,因警攔查發現蘇明輝之普通聯結車駕 駛執照已於98年3月30日註銷而仍駕駛系爭車輛,而製單舉 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裁處如上述內容之 裁罰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98年9月18日公 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原處分機關98年9月30日嘉監南字第裁74-Z00000000號裁 決書及第三人蘇明輝之駕照基本資料等在卷可稽,亦為異議 人所不否認,是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至異議人辯稱其已盡初步審核之責任,該駕駛人蘇明輝自己 都不知道駕駛執照已被註銷,異議人更無從知情,是駕駛人 蘇明輝之駕駛執照業經註銷而仍駕駛系爭車輛,實非異議人 之過錯和責任等語,經查:
⒈本件違規遭舉發時駕駛系爭車輛之司機蘇明輝之駕照乃係 經原處分機關因其前於97年6月18日因酒後駕駛重機車違 規,經舉發裁罰,惟未繳納罰鍰,並繳送駕駛執照,自98 年3月30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自註銷普通聯結車駕駛執照 乙節,有原處分機關98年10月21日嘉監南字第0980125192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駕駛人蘇明輝乃係遭原處分機關 逕自註銷普通聯結車駕駛執照,是異議人稱駕駛人蘇明輝 自己都不知道其駕駛執照被註銷等語,應非不可採。 ⒉又依異議人提出蘇明輝應徵時所提之駕駛執照記載之發照 日期為87年12月3日、有效日期為100年2月21日,經核與 異議人主張其在僱用蘇明輝時已查核其駕駛執照等語相符 。
⒊異議人之受僱人蘇明輝於上開時、地有駕駛執照經註銷仍 駕駛大貨車之違規事實,雖堪認定,惟交通主管機關就逕 行註銷駕駛執照資格之案件,並未於駕駛執照上註記,又 現實生活中駕駛執照之持有為駕駛資格之憑證,是以異議 人於僱用蘇明輝時,已查核受僱人之駕駛執照,而異議人 復非屬專以「貨運」或「客運」為業之行業,本難責其知 曉如何主動向監理機關定期查詢受僱司機駕駛執照有無遭 註銷之情形,是異議人以查核受僱人之駕駛執照方式決定 是否雇用司機,應認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 意。
㈢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4項規定,異議 人主張其有免罰之事由,自屬有據。是移送機關依據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3項之規定,裁處 異議人罰鍰60,000元,並記系爭車輛違規紀錄1次之處分,



即難認為允當,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為異議人不罰 之諭知,以資適法。又異議人宜聲請利用網路查詢聯結車、 大客車、大貨車駕駛人之駕照狀態,爾後若因已知悉上開查 詢方式,而不加以利用致違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之1之規定,自不得復主張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 之注意;另監理機關固曾發文向貨運或客運業宣導各業者得 經聲請後利用網路查詢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人之駕 照狀態,然宜加強對上開行業以外之公司行號宣導,俾使其 知悉雇用人得利用網路查詢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人 之駕照狀態,屆時若該業者仍不加以利用而致違犯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之規定,自不得復主張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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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