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百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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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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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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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8年9月23日 │300,000元 │MSA0000000│
│ │北分行 陳怡如 │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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