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845號
TPDV,99,除,845,201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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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林麗玲即輝耀空調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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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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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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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麗玲即輝耀空調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98年12月23日 │9,000元 │GL0000000 │ │
│ │電工程行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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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